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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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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  浙江省温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温政办〔2009〕13号
【发布日期】 2009-01-23
【实施日期】 2009-0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促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下级政府、市属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分管领导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实行行政问责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行政问责工作,按照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由市政府指定市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具体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责任追究由市监察局负责。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 下级政府、市属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分管领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安全生产行政问责:
  (一)对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对《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温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重要规定和管理措施落实不力的;
  (三)对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整治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督办不力的;
  (四)工作措施不力,导致辖区或者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出现被动局面的;
  (五)其他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形。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存在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情形的对象,由市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立案;
  (二)由市政府指定市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形成对被调查对象的书面问责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调查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提交被调查对象的书面问责报告;市政府在收到书面问责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第八条 书面问责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问责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问责情形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三)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被问责对象的处理建议;
  (四)问责情形的预防和整改措施。
  书面问责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书面问责报告上签名。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采取下列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停职检查。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被问责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监察局提出申诉。
  第十条 行政问责的相关情况,作为对下一级政府、市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规定。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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