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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其他机构  吉林省  
【发文字号】 长卫基妇发〔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23
【实施日期】 2009-0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
长卫基妇发〔2009〕4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吉林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助产机构进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具体通知如下:
  一、校验范围和内容
  凡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技术,并已经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校验期限内提供的围产保健质量、助产服务质量、年度校验情况、服务范围及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等情况。
  二、校验标准
  《吉林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吉卫发[2005]3号);《吉林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吉卫发[2004]7号);《全省助产技术服务市场整顿考核标准》(吉卫发[2005]13号);《吉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吉卫联发[2005]11号)。
  三、校验需要提交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医疗保健机构自查工作报告(校验期内提供的服务数量、服务范围、服务质量等)。
  四、校验程序
  (一)由执业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校验申请;并填写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
  (二)发证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进行审查并确定校验时间,下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受理申请校验通知》。
  (三)发证机关按确定时间对申请单位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和所有从业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卫生局复核,复核后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四)对拒绝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单位,应注明原因,并限期(不超过半年)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整改合格的,由单位重新申请,发证机关考核审发新证。
  五、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审核工作要建立责任制,执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重要文件要签字存档。
  (二)严格按照要求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校验。对分娩量(乡镇级助产机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80人次,县(区)级助产机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200人次)、技术力量、主要设备、质量管理达不到要求的助产机构进行清理。
  (三)采取量化考核方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通过校验,80分以下,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四)各县(市)区卫生局请于2009年2月20日前将校验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长春市卫生局基妇处。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  附件: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

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受理申请校验通知及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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