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8]61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工作,确保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继续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筹集和拨付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除参加对象个人缴纳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按1:1比例筹集。
市政府负责筹集的部分,由市财政和市医疗救助资金根据“费随事转”的原则,按各区县实际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数及规定标准,划拨到市医保办;市医保办汇总后划拨到区县政府指定本区县医保部门开设医疗互助帮困资金的银行专户。
区县政府负责筹集的部分,根据本区县实际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数及规定标准,按计划进度划拨到区县政府指定本区县医保部门开设医疗互助帮困资金的银行专户,确保市民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资金管理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以区县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区县政府指定本区县医保部门开设医疗互助帮困资金的银行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主管单位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通知实施后,《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的通知》(沪财社发[2004]1号)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民政局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