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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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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  吉林省长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1-24
【实施日期】 2009-0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更好地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对城区城乡居民低保标准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低保标准
  (一)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月245元提高到305元。双阳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月245元提高到265元。
  (二)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200元/年提高到1500元/年,年人均补助标准由600元提高到800元。
  (三)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范围:户籍在我市各城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产业开发区的农业和非农业居民。
  二、资金安排
  提高城区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执行。
  三、执行时间
  提高我市城区城乡低保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具体实施步骤为:
  提高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对2008年12月底以前的已保家庭,在2009年1月按照新标准领取保障金;因提高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新增加的城区城市低保家庭,可按《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程序,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从2009年3月补发城市低保金。
  提高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对2008年年底以前的已保家庭,从2009年第一季度开始按照新标准领取保障金;因提高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新增加的城区农村低保家庭,可按《长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从2009年第二季度开始发放农村低保金。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此次调整城区城乡低保标准是市政府为困难居民办的一件好事,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城区、开发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协调组织工作。
  (二)民政部门要根据《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长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现有城乡低保家庭及因城乡低保标准提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组织一次集中的入户走访核查,并认真补充基础档案。要按照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三)财政部门要全力筹措资金,保证调整标准后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我市对城乡低保对象确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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