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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基站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其他机构  广东省  
【发文字号】 中府办电〔2009〕9号
【发布日期】 2009-01-24
【实施日期】 2009-0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基站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镇区、各部门及电信运营商认真贯彻落实《中山市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基站规划(2000-2010)》、《中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我市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基站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促进了我市公众移动通信事业健康发展。但是,由于一些单位及个人对通信基站不了解,部分单位对基站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别电信运营商没有严格按文件规定履行基站建设报批手续,导致人为干扰和阻挠甚至破坏基站建设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市公共通信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基站建设和安全管理,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通信服务和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增强保护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基站安全的意识
  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基站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基站安全直接关系到整个通信网络的安全。当前,我市即将迎来3G无线宽带通信网络基站建设高峰期,通信网络基站安全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各镇区、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通信网络基站设施的安全,切实维护电信运营单位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各部门、各镇区以及村(居)委会要做好公众移动通信科学常识的普及工作,加大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基站建设及保护的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增强保护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基站安全的意识,努力消除群众对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基站电磁辐射的疑虑,为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基站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并全力支持电信运营商加强辖区内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基站建设及安全保护工作。
  二、加强重视,大力支持宽带无线电通信网络建设
  各镇区、各部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大力支持我市宽带无线电通信网络的建设,并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2008)235号)、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推进我省宽带无线网发展框架指导意见》和《中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向各电信运营商开放属下公共物业,用于设置无线电通信网络基站和室内信号分布系统。已设置无线基站的公共物业,业主不得以合同到期、提高租金等理由强迫电信运营商搬迁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基站;不得与单一运营商签订排他性协议,阻挠其他运营商在其公共物业设置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基站。
  三、依法报批,确保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基站建设的合法性
  各电信运营商新建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基站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中山市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基站规划(2000-2010)》和《中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建设前履行规划行政审批手续,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确保基站建设的合法性。多个运营单位在同一地点建设网络基站的,由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和规划局按规划要求,协调各运营单位实现资源共享。市规划局和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要根据电信重组后即将启动3G无线宽带通信网络基站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各电信运营商抓紧做好我市2009-2020年宽带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基站规划工作,把移动通信网络基站建设规划纳入我市总体规划控制,以适应公众移动通信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是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基站设置使用的唯一合法凭证。各电信运营商在《中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实施前未经行政许可建设且未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的基站,可在2009年3月31日前向市规划局补办基站规划建设许可(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除外),经检测验收合格后到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申领电台执照。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要依法查处违规建设、未领取电台执照的基站,以维护广大市民和运营商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合法基站的建设和维护,对非法阻挠基站建设、干扰破坏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基站等设施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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