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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西省其他机构  山西省  
【发文字号】 晋劳社厅发[2009]16号
【发布日期】 2009-01-24
【实施日期】 2009-0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为加快落实《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8号)(以下简称《通知》),确保《通知》制定的各项措施尽快落到实处,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尽快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全市范围内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包括本地区降低社会保险的具体降费比例、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与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困难企业的资金规模等内容。实施方案于2月上旬报省厅,省厅将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尽快报请省政府批准。
  二、明确推进原则与步骤
  (一)统筹缓补,降费先行。各市要统筹考虑“缓、降、补”政策措施的综合实施,原则上按照“降费先行、困难认定、统筹缓补、计划实施、有序推进”的基本格局来把握。各市实施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政策一律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方案批准之前,已按2008年费率征缴的,要按新的费率重新核定应缴金额。
  (二)缓大补小,计划实施。为使《通知》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效力最大化,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可重点采取缓大补小的办法,即对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特别是煤炭、焦炭、冶金、电力等受影响较大行业的困难企业主要实施缓缴政策,帮助其缓解资金压力;劳动密集型中小困难企业主要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管理基础好、职工培训经费投入较多的困难企业可实施培训补贴。各市要在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规模、就业资金培训补贴规模的基础上,编制《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进而形成《困难企业缓补综合实施计划》,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实施。
  (三)分批实施,限时办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本着条件成熟一批,批准一批的原则,及时对企业的申请进行研究、上报、批复。在所需资料齐全的条件下,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核审批手续,2月中旬要完成第一批困难企业的审批工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要加强对实施“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措施的组织领导工作,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相关副局长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由有关业务机构和经办机构共同组成综合工作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本市范围内“五缓四降三补”审核审批工作,并及时报省。
  省厅成立实施“五缓四降三补”政策领导小组,由张健厅长任组长,各相关厅领导任副组长,规划财务处、办公室、劳动工资处、就业处、培训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失业保险处、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信息中心负责人任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相关处室和经办机构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规划财务处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履行五项职能:一是省属以上困难企业的认定;二是审批省属以上企业向省级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并会签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三是审批省属以上企业申请就业资金培训补贴,会签省财政厅后下达。四是对各市报送的缓缴企业名单,会签省财政厅后报省政府批准。五是对各市提出的降低费率方案,会签省财政厅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  附件1:

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及程序

  一、关于困难企业的条件
  困难企业应同时具备晋劳社厅发(2009)8号文所列条件,其中:
  1、“2008年6月底以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是指企业2008年6月底前已参加了社会保险,且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2008年7月1日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造成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大幅下滑”,是指企业在2008年6月底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下半年由于金融危机影响,与上年同期相比,经营困难,产值和销售额下降,利润下滑30%以上,流动资金紧张,支付工资压力较大,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
  3、“2008年7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裁员或少量裁员且已制定稳定就业措施的”,是指企业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2008年7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裁员或在下列额度内少量裁员:(1)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累计裁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10%;(2)200人以上累计裁员不超过8%。(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二、关于比照困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认定
  晋劳社厅发(2009)8号文明确有两类企业可比照困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1、“解决一定数量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的企业”,是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晋政办发(2008)49号规定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期失业人员、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占本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的企业。
  2、解决一定数量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的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比照困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均应在2008年6月底前参加了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同时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没有裁员或少量裁员。
  三、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1、企业填写《山西省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认定表》。
  2、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证明。
  3、携带《山西省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认定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007和2008年下半年实现利润情况报表、2007和2008下半年职工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文本等有关资料,经企业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必要时,劳动保障部门可到企业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
  4、省属以上困难企业认定,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省财政部门认定。
  5、各市认定的困难企业名单每月底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四、比照困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认定程序
  1、企业提出比照困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
  2、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证明。
  3、携带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文本等有关资料,经企业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
  4、省属两类企业比照困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省财政部门认定。
  5、各市认定的两类企业名单每月底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五、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企业填写、上报有关资料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遵守政策规定,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企业上报的材料及时认真进行审核,在资料完备的情况下,要在5个工作日完成。
  3、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月上报审核认定情况,加强对企业申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出现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  附件2: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岗位的具体要求

  一、认真编制基金使用计划
  各市要按照省厅要求,1月底前编制上报《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表》,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编制计划时,一要详细掌握辖区内失业人员动态情况,科学预测今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总量,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的待遇项目及标准,在确保正常支付一年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基金累计结余总量和分布结构。二要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进行摸底,摸清职工人数,测算所需资金。
  二、合理统筹,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全省失业保险基金虽有一定结余,但各市分布不均。对基金收入规模较大、累计结余较多、支撑能力较强的市,可全面执行8号文全部政策措施;基金收入规模较小、累计结余不多,支撑能力一般的市,对困难企业的扶持可着重实施两项补贴政策;对仅能保证按《失业保险条例》 规定支出的市,应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酌情对困难企业实施两项补贴,为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职工人数原则上可按全市参保人员总量的5%左右掌握。视企业为稳定职工队伍协商减薪的人数和数额,具体确定每一个困难企业的两项一补贴额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级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推进市级统筹,加大基金调剂力度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的认定标准、两项补贴的补贴办法在一个市范围内必须保持一致。为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必须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各市要加大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力度、已启动的市要乘势而上,尚未启动的市要迅速行动,1月底前达到市级统筹要求。各市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上解工作,确保按时足额上解。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市,省级调剂金将予以补助。
  四、困难企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一)企业在申请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时,需向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困难企业认定表;(2)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
  (二)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参保缴费证明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上报。
  (四)市经办机构对相关材料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批复。
  (五)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岗位补贴拨入企业账户,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
  五、建立失业保险减轻企业负担情况月报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失业保险减轻企业负担情况,省厅编制了《山西省失业保险减轻企业负担情况月报表》,请各市认真填报,并在每月后五日前上报省厅。

  附表:1、《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表》;
  2、《岗位补贴申领审批表》;
  3、《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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