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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支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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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价综〔2009〕20号
【发布日期】 2009-01-24
【实施日期】 2009-0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支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各市、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5号)精神,现就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加强涉农价格收费监管,支持我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减负,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落实粮食保护性价格政策。完善粮食成本调查体系,综合测算粮食生产成本,科学确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增加;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确保政策落到实处;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发挥收购主渠道作用,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坚持以质论价、优质优价,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二、加强化肥、种子等价格监管。进一步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储备、调运等工作,保障化肥供应,保持市场稳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化肥承储企业的监管,掌握化肥淡季储备的区域、品种及数量,调控、核查化肥承储企业储备和投放情况,充分发挥化肥淡储制度的作用;进一步落实国家农资价格与农资综合直补标准联动机制;加强对享受政府补贴的种子价格监管。
  三、进一步减免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降低农产品强制性检验检疫、农机监理等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加强对取消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政策落实情况监督,降低生猪定点屠宰税费总额;免收农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工本费;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收费减免政策;继续实行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免收通行费政策;从2009年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零费制”。
  四、减免部分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为求职登记的农民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不得收取求职登记、入网服务费、职业介绍服务费、招聘会入场券等费用;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接受农民个人委托时,应免费提供档案保管;农民工参加的技能性培训,应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的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在为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民经纪人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提供相关代理服务、认证、鉴定、咨询服务,以及相关机构为农民提供抵押贷款、资信评估服务时,按核定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律师、司法公证机构开展涉农服务时,按低限标准执收。
  各市、县物价局要开展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工作,适当降低跨区机收作业中介服务费、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等。
  五、疏导农村突出的价格收费矛盾。针对农村客运车辆经营存在的问题,各地价格部门要根据道路状况、车型、流量等实际情况,区别作价,方便农民出行;在核定殡葬基本服务(遗体接送、遗体冷藏、遗体火化、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等)收费标准时,要按照省物价局、民政厅《关于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成本监审,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并落实对农村特困人员基本服务项目收费的减免政策。
  六、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地要按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选择一些城镇化程度较高的乡镇试点,建立农村垃圾集中处理、适当收费的机制,提高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切实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七、进一步完善农村水电价格政策。研究促进农业生产、农村养殖业发展的用电用水价格政策,促进农业生产、畜牧水产养殖的标准化、规模化;落实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用电优惠电价政策,严格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减轻供水运行成本压力,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从严核定农村安全工程项目供水价格,使农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政策,推进农业水价改革,理顺水价形成机制,进一步减轻农业生产用水负担。
  八、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监管。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对乡村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实行差别差价率,即低价药品高加价率、高价药品低加价率;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结合国家对乡村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基本药物价格管理的力度。
  九、发挥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农业生产的作用。已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农产品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的无公害、绿色等农产品的生产;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农民,给予适当的经济扶持,帮助农民恢复生产;可对专业村、专业户给予重点扶持。
  十、强化农产品价格监测和信息引导。进一步加强对粮食、棉花、油菜籽、生猪等大宗农产品价格监测,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发现价格异常波动及时提出预警建议;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及时发布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和市场价格信息,引导农民调整种养殖结构,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十一、加强对涉农价费的检查。抓好惠农价格收费专项检查,突出对化肥等农资价格的检查,依法查处农资乱涨价行为,维护农资价格稳定,降低农民种粮成本;组织粮食收购价格检查,严厉打击不执行最低收购价、压级压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粮食价格的合理水平,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着力做好农村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医疗单位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开展涉农收费检查,坚决制止农村教育、农民建房、农机服务、村委会等领域的乱收费;加强农村市场价费监管,落实停止收取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政策;加大对绿色通道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力度,降低鲜活农产品运输成本,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密切关注土地流转过程中确权、登记、办证等环节可能产生的收费行为,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十二、以进农户重点推进价格公共服务。对涉农收费和价格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继续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和公布制度,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维护农民合法价格权益;定期对区域内的主要农产品开展成本调查,及时通过物价网站公布农产品价格和收益信息,引导农民增收;及时广泛宣传重大价格政策和有关强农惠农价费政策,畅通农民群众的诉求渠道,扎实推进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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