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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部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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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9〕9号
【发布日期】 2009-01-24
【实施日期】 2009-0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部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为,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配合密切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目前管理实际,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部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认市供销社为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二、确认市经委为市再生资源利用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再生资源利用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和再生资源利用管理部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管理实际予以确认,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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