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部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为,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配合密切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目前管理实际,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部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认市供销社为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二、确认市经委为市再生资源利用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再生资源利用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和再生资源利用管理部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管理实际予以确认,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