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2008年度中央财政农村环保专项补助、省本级农村环境保护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已下达各市(县)。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2008年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通知》(财办建(2008)176号,附后)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财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财经(2008)845号)精神,为做好2008年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李克强副总理在第一次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强调:农村环境保护,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国人民的福祉和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农村环保放到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安排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启动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财政、环保部门加快推进项目实施,限期进行检查验收,依据检查结果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同时,省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环保攻坚惠民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充分调动基层政府和农村群众参与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通过整合各类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示范项目。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环境保护局对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示范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确保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顺利实施并实现示范效应。
各市财政、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努力推进农村环境保护项目加快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和竣工。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农村环保综合治理项目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是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实施主体,要对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使用负责,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建设。
(一)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积极与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密切配合,抓好农村环境保护项目组织实施,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地理环境现状、环境综合治理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采取科学合理的实用技术,因地制宜地制定综合整治方案。要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切实为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管理和拨付,严格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对所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统一建立档案备查。
(三)市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协调组织好本地区农村环保项目实施,审核、实地核查及上报实施方案,跟踪检查项目进度,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三、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的几项具体工作和要求
(一)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原则
此次中央和省本级补助资金项目都是带项下达,项目名称和项目地点都不能调整,只能结合原项目申报方案和中央及省本级补助资金预算指标调整项目建设内容。
(二)项目实施的重点
1.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重点:
在做好村庄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1)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
(2)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3)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
(4)历史遗留或关停的乡镇工矿污染治理。
“生态示范创建”资金应用于生态示范创建、巩固和提高。
2. 省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示范项目实施的重点:
在做好村庄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1)村庄内街路平整硬化工程;
(2)对村庄生活垃圾实行定点存放、集中处置治理;
(3)对村庄生活污水集中收集,采取生物或土(湿)地系统等方式有效处理;
(4)通过改厕、改圈,推进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
(5)秸秆气化、沼气应用,提高农村生活新能源利用水平;
(6)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鼓励农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废物的综合利用。
(三)实施方案需重点说明的内容和相关证明
1.村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2.村庄环境综合治理已开展的工作;
3.本次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拟采取的主要措施、预期目标、进度安排、投资需求(附具体测算方案)等。其中须重点说明:
(1)项目是否为2008年开工建设的新项目,并在2009年6月底之前完工,工程建设内容和资金来源情况;
(2)村级集体组织管理能力及经济实力(包括2008年村集体收入和居民人均收入等)情况;特别是村民参与意愿如何;
(3)项目建设投资概算及地方政府匹配资金落实情况(需提交地方政府匹配资金和按期完成治理目标的承诺函)。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请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会同同级财政局认真组织好项目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并将研究确定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各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2月16日前联合上报省环境保护局、省财政厅审批。
(二)各地财政部门在接到农村环保综合治理方案批复通知后,尽快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和相关政策宣传,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形成民众广泛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提高农村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各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项目实施前后影像摄录和建设内容的基础数据存档工作,并在竣工验收后建档立卷,进行实际对照和文字说明。
(四)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局对农村环保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或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步项目资金安排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