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我市融资担保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完善我市融资担保体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建立完善我市融资担保体系的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津党发〔2009〕6号)精神,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委九届五次全会提出的"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总体要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构建融资担保平台,建立和完善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市人民政府将集中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担保基金。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筹集资金,建立不少于5000万元的担保基金。
二、担保资金筹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筹集担保基金10亿元。其中,市财政从2009年预算安排给市农委的资金中集中1.5亿元、从安排给市科委的资金中集中1.5亿元、从安排给市经委的资金中集中1亿元,市财政另行安排1亿元,共计筹集专项资金5亿元,用于支持区、县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区县财政筹集资金5亿元,用于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东疆保税港区所需资金自筹解决。
市财政集中的5亿元资金,通过借款的方式分别借予河北区、红桥区、汉沽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财政各3000万元;借予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南开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塘沽区、大港区财政各2000万元。
三、担保基金运作
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的担保基金,对于已经建立或即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区县,应将新增担保资金用于充实或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于不准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区县,应将新增担保资金委托天津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管理运作。
四、担保机构建设
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选用专门管理团队,管好用好担保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放大效应,为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需求。要加强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且担保金额较大的融资担保项目,可进行联合担保,开展分担保业务,增强融资担保能力,进一步拓展再担保业务,提高担保机构分险增信能力。
五、扶持政策
为鼓励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对经认定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业务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当年贷款担保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资助;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和过户等手续费用,登记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六、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
建立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进行担保业务培训和信息沟通交流活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要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加强互利合作,并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代偿比例和放大倍数,提高担保资金使用效率,扩大融资担保规模。完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和贷款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