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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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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财综〔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1-24
【实施日期】 2009-0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区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省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鲁财综[2009]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其中我市卫生部门征收的“疫情处理费”、税务部门征收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质检部门征收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各级各部门应按《通知》要求认真清理,并做好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009年2月1日前征收的资金,仍应按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财政。
  二、收费停止征收后,按照中央、省预算管理的要求,对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类管理、综合预算、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统计部门征收的“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质检部门征收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计量考评员证书、计量检定员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授权证书”和“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收费,仍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减半)征收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青政发[2008]19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2009年01月24日

  附件: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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