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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1-24
【实施日期】 2009-0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纠风办、市审计局等六部门《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的意见

  为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津党发〔2006〕26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品(以下简称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是在社区基本药品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补偿和完善运行机制,取消社区基本药品的销售加成率,打破以药养医的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同价格提供给患者使用,使社区基本药品价格至少降低15%,达到减轻患者费用负担的目的。
  实行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按照积极稳妥、分层推进的步骤实施。自2009年起,在市内六区和滨海三区的城区实行。条件成熟时,再适时向其他区县和农村地区推广。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体现公益。社区基本药品销售不以营利为目的。
  2.统一领导,两级管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市和区两级共同负责,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
  3.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社区基本药品质量优良、价格合理和有效供给,保证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全过程的高效、公平、规范、透明。
  4.合理补偿,总额控制。对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给予合理补偿,通过科学核算,确定补偿方式和额度。
  5.严格考核,加强监管。通过指标制约和绩效考核,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使用行为,严格执行奖优罚劣制度。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制定药品目录。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7〕251号)为依据,结合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制定《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满足社区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Ⅰ、Ⅱ类特殊病患者)用药需求。定期评估和调整《目录》,进一步完善社区基本药品的品种和范围。中药饮片和院内制剂不实行药品目录管理。                         
  (二)实行社区基本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自2009年起,社区基本药品实行全市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集中采购中标价格,对《目录》内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实行社区基本药品统一价格,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药品的价格进行公示,以便患者查询和社会监督。
  (三)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的申报和使用。《目录》外药品实行非零差率销售,品种选择范围为符合本市医保报销范围的,社区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常用药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应向所在区卫生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的品种纳入全市社区基本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规范和统一社区非零差率药品的进价和售价。
  (四)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规范服务行为。科学确定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的补偿方式和额度,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行为,遏制不合理趋利倾向。
  三、组织管理
  建立精简高效的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管理体制。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两级负责制。
  (一)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下,成立由市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纠风、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市级社区基本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市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参与审定社区基本药品的集中采购方案;审定《目录》及采购成交品种目录;监督管理、考核评估社区基本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全过程,以及零差率补偿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研究决定有关社区基本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成立区级社区基本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组建本区社区卫生服务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区社区基本药品的合理使用;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政府集中采购,并根据集中采购结果,审定本辖区社区基本药品采购品种,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采购基本单元与统一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本辖区社区基本药品购销供应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药品的合同签订、购销等情况。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或相关管理机构负责本区社区基本药品采供销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补偿措施
  (一)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规定,药品加成按15%的平均水平计算。为此,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因实行零差率销售所减少的合理收入,其补偿经费额按照零差率销售药品销售额的15%计算。其中,2009年零差率销售药品销售额按照2007年药品实际销售额的80%计算。以后各年度根据运行情况作适当调整。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持措施。市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进一步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政策,研究、探索、制定科学合理的结算方式,试行预付制的结算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在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照实行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前的药品价格和医疗保险最高支付价格予以支付。
  (三)财政补助措施。对于在补偿经费额控制范围内的,医保支付后的资金补偿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部门采取年初预付、年终结算的方式予以专项资金补助。
  (四)控制补偿额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指标制约和绩效考核,对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偿额度实行控制。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目录》外药品的品种,原则上控制在《目录》内品种数量的10%以内;销售《目录》外药品的加成费用额,原则上不能超过补偿经费额的10%;《目录》内药品2009年销售额应达到2007年全部药品实际销售额的80%,以后年度根据上一年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目录》内药品销售额占全部药品销售额的比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于业务量的变化,发生《目录》内药品销售额增加,超出零差率销售药品销售额5%以下(含5%)的合理部分,按实际发生额度计算补偿;5%以上部分,区财政部门只对相应增加的运行和劳务成本给予补偿(依据2007年药品销售实际运行情况,运行和劳务成本占药品销售额的比例按2%参考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积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将实行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并作为考核区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落实部门责任。卫生部门作为社区卫生工作的牵头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医疗服务,制定社区基本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并具体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及时足额支付参保患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逐步扩大社区慢性病非药物干预治疗试点范围,适时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财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偿经费医保支付后的不足部分按时予以足额预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同卫生部门做好社区基本药品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工作,保证药品供销安全;纠风部门、审计部门负责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偿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防止药品采购供销过程中发生不正当行为。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加强协作和配合,保障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的健康运行。
  (三)完善运行机制。
  1.改善社区卫生服务环境,保证基础设施、设备投入和业务用房配置,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站租金的全额补偿到位。
  2.继续加大公共卫生投入,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收入结构,逐步转变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3.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收入实行总量控制,医疗收入年增长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0%。机构日常运行经费从医疗收入中列支,不超过医疗收入总额的60%,其余部分用于医疗机构自身发展。
  4.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事用工与分配制度改革,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岗定薪,岗位和岗薪相结合。推行全员聘用制,实行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5.二级医院承担的社区卫生服务部分,要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定岗定责、独立核算、单独建账,严格执行社区卫生有关规定和制度,保质保量完成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任务。
  (四)强化业务管理。区级社区基本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工作小组对社区基本药品采购、配送、销售、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药品品种、品规及价格进行销售,建立必要的药品采购、库存、销售等内控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杜绝不安全用药,净化医疗市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六、监管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和评估机制。区级社区基本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工作小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采购和供应的价格、合同执行情况、药品质量、药物合理使用情况、医保资金使用情况、单次门诊用药费用、零差率销售品种比例、零差率销售金额比例等进行考核评估。对在社区基本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1.内部监督。由市和区纠风部门、审计部门组成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监督委员会,根据党政机关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01〕17号)精神,对社区基本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全过程进行监督。
  2.外部监督。聘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社区居民参与外部监督工作,对社区基本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全过程进行监督。
  对在社区基本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工作中出现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贪污及挪用药品补助资金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天津市审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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