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区县卫生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推进本市卫生系统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09]1号)要求,将对区县卫生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要内容
(一)本机关贯彻实施《条例》和《规定》的工作情况;
(二)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包括工作机构设置、人员落实、公开场所安排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和公开渠道;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情况、各类争议处理情况;
(六)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落实情况,主要督察和评估《关于上海市区(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重点公开政府信息的执行情况;
(七)卫生系统信息公开培训暨工作会议落实情况,所辖医疗卫生机构为贯彻《条例》开展信息公开的工作情况;
(八)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推行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好的做法、新的经验,以及对2009年工作的设想和建议。
二、工作步骤
(一)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2月10日,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自查。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次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以及《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区(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卫办(2006)34号)的要求,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的书面报告,于2009年2月10日前报上海市卫生局办公室。
(二)2009年2月10日-15日开展网站评估。市卫生局在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的网站(网页)进行检查评估。
(三)2月15日前进行抽查。开展对部分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抽查。
三、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次检查评估是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推进卫生系统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从依法行政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的高度,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实施自查。
(二)实事求是,开展自查。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要求,对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系统的检查,根据检查评估内容、要求和时间节点,形成自查报告,并做好自查报告的报送工作。
(三)推动工作、务求实效。各卫生行政部门要以本次检查评估为契机,全面梳理工作开展情况,找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完善工作机制,把总结2008年工作和谋划2009年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信息公开内容,拓展信息公开渠道,不断增强本市卫生系统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实效。
(四)请将本单位信息公开网站(网址)与自查报告一并报市卫生局办公室。
联系人:赵冰
联系电话:22121517、22121519(传真)
电子邮件:zhaobing@smhb.gov.cn
二○○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