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蚌埠市化工企业退市进园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城市环境,优化工业布局,促进我市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市化工企业退市进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以优化城市环境、加快工业布局调整、提升产业层次、促进节能减排为目的,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通过政策引导,推进化工园区建设,加快化工企业退市进园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用4年时间,完成市区化工企业退市进园任务。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推动与市场引导相结合;
(二)化工企业退市进园与优化城市环境和产业布局相结合;
(三)入园企业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化工园区要求。
三、退市范围与对象
市区内列入搬迁计划的化工企业。
四、进入的园区
蚌埠市精细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五河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工业区。
五、政策措施
(一)建立化工企业退市进园专项基金
基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退市进园的化工企业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是指土地销售总收入扣除国家法定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城镇廉租房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保险和其他支出后的部分)、融资和其他资金。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化工行业退市进园企业补偿费用。市财政预拨部分资金作为工业企业退市进园的启动资金。
(二)优惠供地
蚌埠市精细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五河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工业区根据入园企业发展需要,优先确保入园企业用地,地价享受市外境内投资者新办企业同等政策待遇。
(三)搬迁补偿
企业搬迁补偿范围包括资产补偿和搬迁费用补偿。资产补偿是指对企业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包括构筑物)等资产补偿;搬迁费用补偿是指对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和其它物资搬迁费用等)补偿。搬迁补偿采取现金补偿方式。
1.土地补偿。按照原土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评估现价全额补偿。如果原土地用途不变,按照原出让土地用途评估现价的130%补偿。
2.房屋、建筑物(不包括无证建筑)和地上附着物(包括构筑物)等资产补偿,经中介机构评估后按原有面积新建现价(扣除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使用年限按新建现价折旧数额后)补偿(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设有抵押权的,必须依法解除抵押权,重新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方予补偿)。
3.设备和其它物资搬迁费用补偿,按中介机构评估数额给以补偿。
(四)资金扶持
1.对搬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能够迅速做强做大的化工企业,给以优先扶持。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搬迁投产后2年内能够实现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支付企业全部补偿后,结余部分的80%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10%奖励给迁出区政府(管委会);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搬迁投产后3年内能够实现年销售收入翻番的企业,在实现翻番的后1年上半年将原土地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全部支持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2.对主动申请搬迁的化工企业,且生产经营正常,具有一定发展空间,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支付企业全部补偿后,结余部分的60%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20%奖励给迁出区政府(管委会)。
3.对政府责令限期搬迁的化工企业(如影响城市发展规划或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等),在期限内完成搬迁任务的,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支付企业全部补偿后,结余部分的30%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30%奖励给迁出区政府(管委会)。对未按政府责令期限搬迁的企业不给予资金扶持,并依法严肃处理。
4.原土地变更为城市公共用地的(如用于道路、广场、绿地等公用设施等)化工企业搬迁补偿,按本意见第五条(政策措施)第三款(搬迁补偿)政策执行。然后再参照原土地所在地段住宅用地评估价格扣除全部补偿后,结余部分按照本意见第五条(政策措施)第四款(资金扶持)中的第1条或第2条政策执行。
5.对退市进园的化工企业,自落户园区投产之日起,凡符合申报国家、省、市、县各类专项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条件的项目,应优先予以支持。
6.化工企业入园后,享受蚌埠市精细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五河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工业区各项投资优惠政策。
(五)减免税费
退市进园的化工企业在蚌埠市精细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五河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工业区投资项目免征各项行政性收费。
(六)创造环境
1.蚌埠市精细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五河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工业区要加快和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建成污水收集、处理和排放设施,积极为化工企业创造进园条件。
2.蚌埠市精细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五河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工业区要明确入园化工企业污染物排放接纳标准和各项入园具体条件。
3.蚌埠市精细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从搬迁化工项目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中调剂解决。搬迁到该基地的化工企业,其搬迁后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该基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中。
4.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尽量简化退市进园项目的各类审批手续,尽快为入园化工企业项目提供“一书两证”(即提供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项目建设用地许可证、项目建设工程许可证),积极为退市进园企业搞好各项服务工作。辖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与金融等部门联系,为企业协调退市进园启动资金。
(七)财政政策
退市进园企业属于市本级收入范围的,其税收仍为市本级收入;属于区级收入的,迁入区(县)按企业关闭前3年地方税收所得部分加权平均数为基数,从企业在迁入区投产当年起,连续3年由迁入区定额返还市财政或迁出区。
以后如果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涉及到以上内容按新体制有关规定执行。
2.化工企业入园后,购置的设备享受老工业基地抵扣增值税政策。
(八)限制措施
1.列入搬迁计划的化工企业不得在原址新上项目或实施改建、扩建。涉及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对列入搬迁计划企业申报的在原址新上项目不予审批。
2.化工企业迁入规定园区后,必须严格执行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标准。
3.凡4年内完不成退市进园任务的或未迁入规定园区和搬迁后土地未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化工企业,不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
(九)鼓励措施
凡列入市搬迁计划、企业申请搬迁经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当年实施搬迁且符合退市进园条件的化工企业,均100%地享受上述政策。凡在当年以后实施搬迁且符合退市进园条件的企业,每晚实施搬迁1年享受的政策按20%的幅度递减。
搬迁企业在迁入区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实行“一企一议”的政策。
六、组织实施
(一)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企业退市进园有关政策措施以及研究解决企业退市进园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各相关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所属区企业退市进园的组织实施及对所属区企业退市进园方案的论证工作。
(三)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各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分别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用4年时间完成化工企业退市进园工作。
七、操作程序
(一)退市进园企业向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属区政府(管委会)各提交一式两份申请报告和退市进园实施方案,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市规划局关于现厂区土地规划的意见,原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等和搬迁费用补偿相关资料等)。
(二)区政府(管委会)对企业退市进园实施方案初审后,将初审意见一式三份和企业退市进园实施方案一式一份报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办公室备案)。
(三)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退市进园实施方案审查、批准后,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应得的补偿金额进行评估。企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储申请。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企业签定土地收储协议,明确收储时间。待企业交出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和相关证件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
(五)土地按城市发展规划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后属于商业用地的按规定出让,出让收入纳入地方国库后转入工业企业退市进园专项基金账户。
(六)退市进园企业向所属区政府(管委会)申请搬迁补偿资金和政策规定的相关扶持资金。区政府(管委会)审查后报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将搬迁补偿资金和相关扶持资金拨付到企业。
八、附则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市以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由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三县化工企业搬迁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