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抗旱工作的紧急通知
鲁政办发明电〔2009〕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冬以来,我省降雨量较历年同期偏少一半以上,特别是自今年一月份以来,全省平均降雨量仅1毫米,大部分地区零降雨,全省农田失墒面积不断扩大,旱情发展迅速,全省已有近2000万亩作物受旱,部分地区出现了临时性人畜饮水困难和小麦死苗现象。据气象部门预测,近期我省大部分地区降水仍将持续偏少,旱情还将进一步发展,抗旱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做好当前的抗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抗旱工作责任制。我省水资源短缺,十年九旱是基本省情,每年发生不同程度春旱已成为基本规律。虽然当前全省蓄水形势较好,但受工程条件限制,水源优化配置能力不高,抗旱能力不强。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当前旱情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做好抗旱工作对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和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抗旱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牢固树立抗大旱、抗长旱、防大灾的思想,把冬春抗旱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各市、县政府要认真抓好区域内的抗旱指挥、抗旱组织、抗旱调度的实施,采取脱产干部包村、包片、包地块、包水源等措施,全面落实抗旱责任制,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城乡人畜饮水安全和工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以人为本,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放在抗旱工作的首位,集中力量,多管齐下,确保城乡居民的生活用水。供水紧缺城市要强化用水管理,通过扩建水源工程、启用城市备用水源和加强计划用水等措施,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农村用水紧张地区要千方百计增加抗旱水源,加紧修建一批应急水源工程,必要时要组织社会力量拉水、送水,确保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各级抗旱服务组织要积极行动起来, 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利用技术和设备优势, 深入抗旱一线,尽可能多的帮助群众查找水源、建设水源工程,帮助和指导旱区群众适时抗旱、科学抗旱,全力服务好抗旱工作。
三、突出开源挖潜,抓好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要在抓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基础上,根据旱情发展趋势,科学规划,集中力量抢建应急调水工程。要及早部署,统筹谋划,全力以赴开展好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确保1366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顺利完成,以尽快恢复蓄水兴利能力。要及时调整工程布局,积极引导群众搞好面上的小型水源工程,做好拦、蓄、引、提的文章,千方百计增加抗旱水源。沿黄地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工程设施,加大引黄力度,相机抢引多蓄黄河水,最大限度地为抗旱储备水源。
四、强化抗旱预案,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调度。各地要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地表、后地下”的原则,继续修订完善抗旱预案,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统筹安排冬春季和汛前等不同时段的用水需求。要根据旱情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启动抗旱预案,保障抗旱工作有序有力有效进行。要按照预案加强现有水源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充分发挥有限水资源的最大效益。在摸清水量、水质、分布和工程条件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已建成的局域水网优化配置现有水源,实现丰缺互济,切实提高抗旱水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五、多措并举,加大节约用水工作力度。各地要坚持开源节流并重的原则,把节约用水作为解决干旱缺水的根本性措施,按照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部署要求,加大《山东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宣传实施力度,继续健全完善各行业用水标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促进全社会科学用水、节约用水。城市工业节水,要通过落实总量控制、定量供应、分类计价、超量加价的供水机制,限制和压缩高耗水、高污染产业,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上项目的节水审查,严把入口关,对行业用水标准也要进行审核和规范,没有标准的要尽快制定相应标准。农业用水要杜绝大水漫灌,加快灌区节水改造和喷灌、微灌、滴灌等先进节水技术的推广,着力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数。
六、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全社会抗旱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当前抗旱工作。水利部门要做实做细抗旱预案,加强旱情墒情的监测预报,密切掌握旱情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和管理;农业部门要切实强化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农民科学抗旱浇麦,同时针对小麦苗情,因地制宜,强化田间管理,尤其要加强对病虫害防治的指导,确保增产增收;财政金融部门要及时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抗旱工作的资金投入和信贷支持;黄河河务部门要加强黄河水量调度,积极做好我省引黄指标的争取工作,为沿黄地区抗旱搞好服务;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及时准确地提供气象信息服务,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供电和石油部门要优先保证抗旱用电和用油需求,确保抗旱急需;新闻单位要加大抗旱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其它有关部门也要想抗旱之所想,急抗旱之所急,积极为抗旱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