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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黑救护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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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上海市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01
【实施日期】 2009-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黑救护车”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及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上海市院前急救质量控制中心:
  近期市场上出现假冒院前医疗急救系统的“黑救护车”,违法开展医疗转运行为,给市民生命健康、城市交通安全和本市“120”正常管理造成了负面影响。为维护病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市政府要求,我局将会同市交通港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治理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黑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惩治“黑救护车”的非法营运现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引导患者通过“120”预约转送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内危重病人转诊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7)52号)的要求,预约和转送危重病人;对需要跨省转送的病员,应加强对患方及其家属的宣传和引导,通过直接预约“120”转送,以确保病员转运安全。市医疗急救中心应通过制作宣传品在医疗机构内张贴、媒体宣传等方式加强对市民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病员呼叫和预约“120”救护车。
  二、加强管理,防止病员不明情况上当受骗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员工和勤杂人员的管理和教育,防止发生内外勾结,出卖病员信息或诱导病员乘坐“黑救护车”现象的发生。后勤保卫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内派发“名片”、张贴“广告”等现象进行及时治理,防止患者及其家属上当受骗。市医疗急救中心应调整并进一步扩容院前医疗急救资源,加大对跨省救护的投入,增加人员、车辆、装备的配置,缩短派车时间,提升跨省救护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监督,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在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调度室内设立全市专项整治“黑救护车”的举报和监督电话,市民可以通过拨打“120”进行举报和监督。同时,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应对举报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及时向市交通执法总队和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反馈。
  特此通知,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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