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河东新城一期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河东新城一期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日
辽阳市河东新城一期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我市河东新城一期建设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河东新城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6号)、《关于继续执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辽市政发(2008)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和谐社会、共享河东新城建设发展成果的大局出发,调动各方面力量,严格工作程序,确保扎实稳妥地完成河东新城一期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基本原则
河东新城一期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上物(含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确定动迁补偿标准的原则;坚持迁而有居,促进就业,强化保障的原则;坚持构建和谐社会,实施和谐动迁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发挥政府职能,采取综合措施,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拆迁范围
河东新城一期建设规划区域。
四、民宅拆迁补偿安置
对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其中以房屋产权调换为主,以货币补偿为辅,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补偿方式;对非住宅房屋拆迁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具体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如下:
(一)国有土地
对国有土地地上物拆迁补偿安置按照《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6号)和《辽阳市2008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指导价格以及其它补偿补助费等标准》(辽市建发(2008)4号)执行。
(二)集体土地
1对集体土地地上物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辽市政发(2008)22号)规定执行。
2农村宅基地上有证房屋的拆迁补偿系数为1.0。
3有效房证面积的确认:被拆迁房屋面积与所持房证面积相符的,按照房证面积确认;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所持房证面积的,按照房证面积确认,实际面积超过房证面积部分按无规划批准、无产权产籍住房补偿;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所持房证面积的,按照房屋实际面积确认,房证面积超过房屋实际面积部分不予补偿。
4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本村农转非户,在每个有证住房的基础上,可以自愿购买不超过10㎡的优惠价格房屋。在回迁安置过程中,优惠价格房屋只能用于改善本人的住房状况,不得转让该优惠指标。在享受面积不超过10㎡优惠价格房屋的基础上,可以按市场价格自愿购买超出优惠价格面积的房屋。
5在宅基地上建筑的无规划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无产权产籍的房屋补助标准为:砖混结构一类房屋480元/㎡, 砖混结构二类房屋400元/㎡;土坯结构房屋320元/㎡。
(三)住房困难户安置
1本村农户(以户籍为准,下同)和本村农转非成员,在宅基地上建筑的无证住房,用于长期(10年以上,下同)居住,且为唯一住房,经村委会、乡政府、区拆迁安置办公室共同确认和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均一定标准给予还建;在非宅基地上建筑的无证住房,用于长期居住,且为唯一住房,经村委会、乡政府、区拆迁安置办公室及河东新城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监督审查人员按规定程序审核、公示共同确认,报管委会批准后,按照人均一定标准以优惠价格代建。
2本村农户和本村农转非成员,持有独立户籍,长期居住在本村,现有有证房屋与优惠购房面积之和不足45㎡;父母与已分户或具备分户条件的已婚子女一起生活,其现有有证住房与优惠购房面积之和户均不足45㎡,经所在村委会、乡政府、区拆迁安置办公室及管委会监督审查人员按规定程序审核、公示共同确认,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按户以优惠价格申请购买45㎡的房屋。
3对于具有独立户籍,因年老、残疾、重病等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长期居住无证住房且无力申购代建房的困难户,可以通过异地建设廉租房的途径解决其住房问题。
(四)拆迁期限和拆迁安置过渡期限
1拆迁期限视具体项目建设时限要求而定。
2自拆迁期限界满(包括经批准的延长期限)之日起计算,24个月内回迁安置。
3拆迁当事人正式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对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先行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五)对产权不清或存在纷争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
动迁工作不解决产权不清或产权纷争问题,拆迁人只对现地上附着物持有人进行安置补偿;不受理其他产权主张人和纷争的诉求,其纷争问题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拆迁人尊重纷争双方协商或法律判决结果,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民宅回迁安置
(一)回迁安置地点。一期回迁安置地点位于东环路以西,中华大街以南,面积约15公顷的区域。对于自愿放弃24个月以后临时安置补助费,且自愿等待其他地点回迁房的,可以选择其他地点回迁。
(二)回迁房屋的户型。回迁安置房屋设有若干户型,按以下办法选择:
1回迁安置面积(为有效房证面积与优惠面积之和)在45㎡以下的,回迁安置45㎡左右户型房屋;
2回迁安置面积在45至90㎡之间的,回迁安置就近户型房屋;
3回迁安置房屋面积在90㎡以上的,可以按拆迁人提供的房源户型,组合户型选取回迁房屋。
(三)在同期同一区域同一户的有证房屋,可以并户回迁安置。
(四)与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的村民不能独立一人分户,也不给予独立分房。
(五)回迁安置房屋不设楼层差价。
(六)对选择产权调换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农转非户及住房困难户,每户免收10年回迁安置房屋的电梯运行、维修以及物业管理费用。免收期内,住户将回迁安置房屋转让或出售的不再享受此政策。
(七)回迁安置程序。回迁安置工作由拆迁人制定回迁安置方案,报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具体按以下基本程序运作:
1由拆迁人通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回迁安置的具体时间。
2选择回迁安置房屋。回迁安置时,拆迁人在安置现场公示被拆迁人的搬迁顺序号、各户型顺序号、房源表以及各项费用收取事项和标准。按照被拆迁人搬迁的先后顺序,坚持先搬迁先选择的原则,由被拆迁人持居民身份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参加选房。选定房屋后,发给被拆迁人《办理进户手续运行单》。为确保回迁安置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整个过程由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公证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3办理入户手续。被拆迁人持《办理进户手续运行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结清产权调换差价、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费用后,按规定流程办理入户手续。被拆迁人办理完所有进户交款手续后,凭《办理进户手续运行单》和交款收据,开具房屋进户调配单,最后领取钥匙,并对回迁安置房屋进行验收和交接。 六、企业拆迁补偿安置
(一)拆迁补偿标准
在市、区相关政策指导下进行协议拆迁。对国有企业、国有土地、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企业,原则上通过评估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对其他性质的企业,按政策确定补偿标准。
(二)拆迁补偿方式
坚持和谐动迁与促进河东新城经济发展相结合、动迁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1对符合辽阳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采取货币拆迁与置换搬迁相结合的方式。在河东新城规划区外、工业园区起步区内,规划动迁企业安置园区,由政府统一规划,根据原企业价值实施等额置换搬迁。
2对不符合辽阳市产业发展方向,且规模小、管理粗放的企业实施货币安置。
(三)对在集体土地上与村委会有土地买卖协议,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及合法手续的被动迁企业土地按照耕地补偿标准(每亩12万元)进行补偿。
(四)对企业拆迁补偿数额实行分类决策
企业拆迁补偿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拆迁小组决定;补偿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由河东新城动迁领导小组决定;补偿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报河东新城管委会决定;国有企业及补偿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向企业拆迁组派驻专职人员,参与企业拆迁的全过程,建立起由相关部门参加、市区双重管理的监督审批机制。
七、社会保障措施
(一)加大失地农民培训力度。农经、劳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要针对当地失地农民不同人群特点,结合地区就业岗位需求,科学制定失地农民培训计划,紧紧依托各类职业教育院校,大力开展“阳光工程”等教育培训活动,努力把失地农民培育成为掌握现代生活技能、具有现代生活风尚的新型居民。
(二)积极促进就业。凡涉迁区域内所有公建设施的保安、保洁、绿化、物业等新增岗位,重点接纳当地失地农民,尤其对动迁态度积极、主动配合的村民予以优先安置;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不断壮大地区企业,建立企业联系制度,根据企业用工需求,有效安置失地农民就业;对动迁户在河东新城起步区内从事个体工商业的,积极帮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实施适当的优惠税费政策。
(三)建立健全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市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积极引导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困难群众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模式,加强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确保失地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八、组织实施
在河东新城管委会的领导和指挥下,土地整理项目组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负责组织实施河东新城一期开发建设征地动迁工作。围绕河东新城征地动迁工作,指挥部下设的其他各工作组要安排专门人员及时参加由土地整理项目组组织召开的工作联席会议,有效解决河东新城一期开发建设征地动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