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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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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黄政发〔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2-02
【实施日期】 2009-0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实施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将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和吸纳各方面的合理意见;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从其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机关“规”字文件,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和备案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实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大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市政府确定自2009年起,建立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和集中学习培训制度,每次政府常务会议前组织学习与即将审议的重大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应比照执行。要把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查测试情况,作为公务员录用、任职、考核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公务员录用考试时,法律知识不得少于相关考试内容的20%,对新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须参加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对拟任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应考查其依法行政情况和测试其相关法律知识;每3年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依法行政知识轮训及测试,适时组织对新颁布的重要法律的学习和考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的组织、指导和检查,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任用等相关工作。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效能建设。市政府已启动在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县(市、区)政府力争3年内基本完成城市管理领域内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探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征收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要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结合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依据定期梳理和分解执法职权制度,将法定职权和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改进考评计分办法,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健全依法行政监督和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市政府将从2009年起,建立和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项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将其作为政府及其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指标。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完善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安排;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有关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以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考核、奖惩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应向本级党委作汇报。各级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实施行政复议首长负责制,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目标考核范围。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与推进依法行政的形势要求和工作任务相适应。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要从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改为归口政府办公室管理的机构。市直行政执法机关未设法规科室的应单独设置,目前暂无条件单独设置的可在相关科室加挂法规科牌子。县级政府法制部门中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部门法制机构中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其他人员占用法制机构人员编制;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以钱养事”的办法列支专项工作经费。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市政府各部门要带头依法行政,深入研究依法行政中的难点问题,加强对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把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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