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 [2009]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人防部门征收的“人防工程建设费”仍按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2008]59号文件规定暂停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仍按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青价费[2001]179号文件规定执行;水利部门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仍按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2008]59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减半征收。
二、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应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009年2月2日
附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 [2009]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