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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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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价费[2009]24号
【发布日期】 2009-02-02
【实施日期】 2009-0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 [2009]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人防部门征收的“人防工程建设费”仍按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2008]59号文件规定暂停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仍按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青价费[2001]179号文件规定执行;水利部门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仍按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2008]59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减半征收。
  二、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应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009年2月2日

  附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 [200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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