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三类外其他鉴定事项管理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前,省厅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司法部的规定,核准登记了一批司法鉴定机构从事三类外其他鉴定事项。数年来,上述鉴定机构规范执业、积极履责,为各级审判机关审理案件提供鉴定服务,促进了司法公正。为进一步规范三类外其他鉴定事项管理,根据司法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关于“积极推进‘三大类’之外其他鉴定事项的登记管理”要求,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苏高法(2007)431号)精神,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从事三类外其他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换发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劳动合同关系隶属于机构母体的专业人员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提出司法鉴定人执业申请。
二、目前暂不核准新的从事三类外其他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机构,现有机构也不增加业务范围,低于法定人数要求的,依规定不再保留。
三、加强监督管理。三类外其他鉴定事项的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法律依据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各市局在开展监管工作中要认真按照政策、法规要求,规范鉴定活动,维护正常的鉴定秩序。要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联系沟通,积极创造良好的外部执业环境。各地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