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地方病预防控制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省直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做好2009年全省碘缺乏病等重点地方病预防控制工作,根据《安徽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皖政办(2004)100号,以下简称《规划》)和《安徽省实现2010年持续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皖防(2007)2号)要求,现将2009年全省地方病预防控制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巩固全省碘缺乏病防治成果,加强碘盐和碘缺乏病病情监测,建立持续保持消除碘缺乏病工作长效机制,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碘盐覆盖率、碘盐合格率均保持在95%以上,100%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二)完成65%的农村饮用水源氟含量超标村和全部居民饮用水源砷含量超标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并保证工程设施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卫生部门
1、加强碘盐和碘缺乏病病情监测工作。严格按照《安徽省碘缺乏病监测方案》(2008年修订)的要求,加大碘盐抽查抽检和碘缺乏病病情监测工作力度,特别要加强对边缘地区、山区、碘缺乏病历史病区等重点地区居民户碘盐和8-10岁儿童碘缺乏病病情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向省报告和向同级有关部门及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全年需完成对全省105个县(市、区)居民户碘盐随机抽样监测,各县(市、区)碘盐检测份数不少于碘盐监测方案的要求;完成105个县(市、区)碘缺乏病病情监测(8-10岁儿童甲状腺触诊)21000人,尿碘检测10500人。
停止实施食盐加碘的有关市(县、区),要认真组织做好其人群碘营养水平、居民饮用水源碘含量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
2、继续组织做好地方病防治项目工作。在认真总结近年实施中央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实施好2008年度地方病防治项目工作,完成12个居民饮用水源氟含量超标县(区)地方性氟中毒病情调查、居民饮用水氟含量监测和4个县10个居民饮用水源砷含量超标村地方性砷中毒病情调查、居民饮用水氟含量监测工作。
3、加强地方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开展第16届“防治碘缺乏病日”宣传等活动,广泛宣传和普及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等重点地方病防治知识,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
4、建立完善农村饮用水源氟、砷含量超标地区安全饮水工程水质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并实行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
(二)水利部门
1、严格按照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要求,遵照“先重后轻、建管并重”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好农村饮用水源氟、砷含量超标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2、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监管机制,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最大程度地发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效益,让人民群众真正喝上安全卫生水。
(三)盐务管理部门
1、进一步加强对碘盐生产、加工、分装、批发和销售各个环节的管理,完善质量保证制度和监管机制,加强碘盐质量控制和抽检工作。
2、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的执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私盐、劣质盐,打击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的生产、供应,有效净化盐业市场,以县(市、区)为单位,碘盐覆盖率和碘盐合格率要持续保持在95%以上。
3、合理布设无碘食盐专卖点,保证对不宜食用碘盐的特殊疾病人群和停止实施食盐加碘地区供应无碘盐,全年完成食盐计划供应33.3万吨。
(四)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要协同盐业主管部门加大食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假冒碘盐冲销市场的违法行为,严禁工业盐等非碘盐流入食盐市场,维护食盐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五)质监部门
质监部门要配合盐业主管部门加大对碘盐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严把产品质量关。
(六)教育部门
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的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等重点地方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将碘缺乏病等重点地方病防治知识纳入学生健康教育内容,进行计划和安排,并加强对学生健康教育工作的督导和效果抽查,提高广大中小学生地方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和正确行为形成率。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等重点地方病防控不仅是一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更是一项造福于民的社会工程,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人口素质的提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做好碘缺乏病、地方性氟病等重点地方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领导和协调机制,增加经费投入,细化分解年度目标,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卫生、盐业、工商、质监、教育等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保障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碘缺乏病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发展改革、水利、卫生等部门要认真按照《规划》要求,加强配合,加快对农村饮用水源中含氟、砷超标地区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进度,尽早消除高氟、高砷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
(三)加强对碘缺乏病等重点地方病防控工作的督查与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年度碘缺乏病等重点地方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督导检查,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要求,组织开展县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考核评估工作,促进全省碘缺乏病等重点地方病防控工作深入开展;要严格执行《地方病防治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省政府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地区、本部门碘缺乏病等重点地方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
二○○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