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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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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  
【发文字号】 绍政发〔2009〕18号
【发布日期】 2009-02-02
【实施日期】 2009-0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

  一、发展思路
  以市场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培育新兴支柱产业为目标,加大投入力度,加快自主创新,壮大产业规模,提升整体实力,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太阳能光伏产业基地、国内最大的环保装备基地和节能电光源研发与生产基地,努力把绍兴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节能环保先进制造业基地。
  二、发展目标
  总量目标:到2012年,节能环保产业规模以上工业产值达到1000亿元。其中太阳能光伏产业500亿元,节能电光源产业200亿元,环保装备产业150亿元,风力发电装备及其他环保产品150亿元。
  企业目标:培育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其中年销售超100亿元企业1家,50亿元?100亿元企业6家,10亿元?50亿元企业10家。
  创新目标:形成较为完善的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体系。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行业先进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其销售比重占全产业销售规模的20%以上。
  三、发展重点
  根据绍兴实际,节能环保产业优先发展以太阳能光伏、风能发电装备为主的新能源产业,巩固提升环保装备和节能电光源两大传统优势产业,积极拓展其他节能环保产业。
  (一)太阳能光伏产业。主要是推进物理法高纯硅材料生产技术产业化,大力发展高转换率太阳能光伏电池及组件,加快薄膜太阳能电池研发生产,积极发展单、多晶硅生产设备及全过程自动化控制等关键技术和装备,着重开发先进适用的光伏系统优化设计技术,积极培育引进专业化的设计、施工和配套企业。
  (二)环保装备产业。主要是发展大型火电机组除尘、烟气脱硫和工业窑炉改造等空气污染防治关键技术及成套设备,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农业污水处理与循环利用等水污染防治与再生利用关键技术及成套设备,工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及污泥资源化处理等固体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设备。
  (三)节能电光源产业。主要是提升现有节能灯产品技术层次,扩大汽车用光源产品和电器用光源产品开发生产,大力发展LED照明应用,并逐步向LED芯片制造领域延伸。
  (四)风力发电装备产业。以发展兆瓦级成套机组为重点,形成1.5兆瓦及以上陆上风电机组批量化生产,拓展2兆瓦以上陆上风电机组及兆瓦级海上风电机组领域,培育形成控制系统及整机控制装备等关键部件的配套产业。
  (五)其它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发展先进太阳能光热技术在纺织印染、建筑、发电等行业的推广应用,扶持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其它节能环保产业。
  四、保障措施
  (一)优化产业布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节能环保产业基地。以袍江新区为核心,建设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区,建立研发制造中心。沿104国道建设太阳能光伏产业带,形成辐射全市的产业带格局。节能电光源产业布局以上虞市为中心,在杭州湾工业园区规划建设3000亩节能电光源特色产业基地。环保装备产业布局以诸暨市为中心,在牌头镇规划建设3000亩国家级环保装备产业基地。对节能环保产业项目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尤其是新能源产业所需用地可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
  (二)强化资金保障。市内金融机构每年新增工业贷款中,不少于25%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环保产业提升发展,该目标列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内容。对节能环保企业上市融资或引进风险投资基金,并实际用于市内生产经营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以内给予奖励。
  (三)实施财税政策优惠。对太阳能光伏、风力发电装备等生产新能源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利润形成的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对新办节能环保设计、技术服务、施工安装及工程总承包等生产性服务企业,其相关业务实现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第一年给予全额奖励,第二年给予50%奖励。
  (四)加大项目投入。对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节能环保项目,财政按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5%以内给予资金扶持;对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新能源产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相关增值税设备抵扣政策外,财政按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5%以内给予资金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投资在1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有关政策优惠实行“一事一议”。
  (五)加强产业招商。围绕产业提升发展目标,筛选一批产业引进合作项目,大力开展招商选资工作,重点吸引跨国公司和国内龙头企业落户我市,提升绍兴节能环保产业整体水平。
  (六)促进科技创新。每年安排一批市级节能环保产业重点高新产品研发专项,对列入专项的研发项目,给予补助研发经费(不包括生产设备)30%以内的扶持。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海外知名大学在绍兴设立研发机构,经有关部门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作的,根据项目规模和层次可给予200万元以内的资助。对产业提升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科研机构的引进,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做强做大。设立新能源企业发展台阶奖,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差额奖励)。
  (八)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在企业计税利润比上年增加的前提下,该企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其产生的增值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实行财政全额扶持,扶持资金全额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九)引进创业团队。对自带节能环保产业高新技术项目来我市发展的领军型人才并有创业团队的,根据项目水平和投资情况,给予100万元以内的项目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引进,具体按照《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发(2008)85号)执行。
  (十)推进品牌建设。对节能环保企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中国出口名牌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积极举办节能环保产品展示会,鼓励行业协会、企业承办国家级产业发展研讨会、论坛、年会等,扩大产业影响力,财政酌情给予一定资助。
  (十一)扩大普及应用。在全市建设若干节能环保产品应用示范基地,推广普及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并鼓励其他工程项目扩大应用。
  (十二)设立专项资金。全市各级财政从2008年起五年内安排12亿元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节能环保产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人才引进及产业园区建设、公共技术平台构建等奖励和补助。
  (十三)强化引导服务。成立绍兴市节能环保产业提升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重大决策和战略规划。加强节能环保产业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引导,增进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二○○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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