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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对登高架设作业(电力、通讯高处安装维修)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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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安监管法规〔2009〕19号
【发布日期】 2009-02-02
【实施日期】 2009-0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对登高架设作业(电力、通讯高处安装维修)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登高架设作业(电力、通讯高处安装维修)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登高架设作业(电力、通讯高处安装维修)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20号令)和《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登高架设作业(电力、通讯高处安装维修)人员开展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登高架设作业(电力、通讯高处安装维修)人员自2009年3月1日起列入本市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二、登高架设作业(电力、通讯高处安装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和实际安全操作知识培训考核。内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培训教育大纲和考核标准执行。
  三、从事登高架设作业(电力、通讯高处安装维修)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
  上海安全生产信息网(www.shsafety.gov.cn)“中介机构--安全培训机构”栏目中,登载了“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名录”,可供选择相关培训机构。
  四、从事登高架设作业(电力、通讯高处安装维修)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执教。
  五、登高架设作业(电力、通讯高处安装维修)人员必须在2009年9月1日前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从事相应工种作业。
  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登高架设作业(电力、通讯高处安装维修)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作业。
  七、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当加强对登高架设作业(电力、通讯高处安装维修)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管,查处无资质培训、无证执教、无证上岗及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对在2009年9月1日以后仍继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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