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  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豫政办 〔2009〕9号
【发布日期】 2009-02-02
【实施日期】 2009-0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今年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交给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737件、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809件。为认真做好今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自觉性,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负责研究办理。所有建议和提案的复文要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二、求真务实,注重质量
  各承办单位要把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体现在办理工作中,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抓紧落实;凡应该解决,但由于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逐步加以解决,要让代表和委员不断看到阶段性的办理成果;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要向代表、委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争取代表和委员的理解和认可。要加强与代表、委员和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部门及各党派、团体的沟通联系,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意图,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各承办单位要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提高办理水平。所有建议、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不说大话、空话,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对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在答复前要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复文报分管副省长审定后再行文。
  三、加强督查,按期办理
  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对于涉及几个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代表、委员;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于1个月内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个别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省人大选任联工委、省政协提案委及省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办结。所有建议、提案须在6月30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要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交办、督办、答复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使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联系,掌握办复进度;通过走访代表、委员,了解落实情况;配合人大、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省政府办公厅将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给予批评。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并将签收的《人大代表建议交办单》和《省政协提案交办单》在10日内分别寄回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协提案委办公室。承办单位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提案10日内与省人大选任联工委代表联络处、省政协提案委办公室及省政府督查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二)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标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复文要严格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协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进行办理(见附件1、2)。
  (三)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对政协提案的复文只寄送前三名提案人,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四)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须附省政府办公厅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见附件3)。对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建议、提案,省人大选任联工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或者省政协提案委建议重新研究办理的,原承办单位应于1个月内办结。
  (五)凡办理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含5件)的承办单位,应于7月15日前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