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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永安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认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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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语〔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2-02
【实施日期】 2009-0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永安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认定的意见

三明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09年1月12日至13日,你委组织评估组对永安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工作情况和城镇语言文字的应用状况进行了考查评估。通过派员观察及审核你委报送的相关材料,依据《福建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其实施细则,我们认为你市组织的评估认定工作组织严密,操作规范,符合要求,同意你委对永安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认定意见。
  永安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城镇基本实现了“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本世纪初叶工作目标,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能够适应城镇的现代化建设。永安市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有关方面为做好城市语言文字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创造了宝贵的经验,为进一步提高语言文字工作水平和群众语文素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希望你委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永安市评估的经验,巩固工作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薄弱环节,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行政推动、部门协调、专家支持、社会参与”的语言文字工作格局,推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持续发展,并规划、组织好你市其他县(市、区)的评估工作,全面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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