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阜新市其他机构  辽宁省  
【发文字号】 阜政办发[2009]8号
【发布日期】 2009-02-02
【实施日期】 2009-0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二月二日

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

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充分体现社会救助的公正与公平,解决好我市农村低保边缘户的困难问题,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实施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对象
  农村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农村低保对象在享受了低保和其他专项救助后,所达到的当地农村低保对象实际受益平均水平值的农村困难家庭。实际受益水平是指在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农村低保对象享受医疗、住房、子女就学、应急(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后所达到的水平。
  我市农村低保边缘户的确定标准按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确定。当农村低保标准和各专项救助标准调整时,要相应调整农村低保边缘户的界定标准。
  农村低保边缘户待遇的申请、审批及管理,与农村低保对象相同。依据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低保户与低保边缘户转换,应按规定的程序从简办理。农村低保边缘户实行动态管理。农村低保边缘户应按《关于印发阜新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阜政办发(2005)90号)的规定,承担与农村低保对象相同的义务。
  二、救助原则
  (一)坚持与农村低保制度相协调、相衔接的原则;
  (二)坚持救助水平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实行专项救助的原则;
  (四)坚持审批程序和日常管理按照农村低保相关规定实施的原则。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医疗救助。将农村低保边缘户纳入农村医疗救助体系,救助标准为农村低保户的50%。
  (二)住房救助。低保边缘户纳入农村贫困户建房范围,按农村低保户建房补助标准的50%给予救助。
  (三)就学救助。按农村低保户就学救助标准的50%给予救助。
  (四)临时救助。按农村低保户临时救助标准的50%给予救助。
  四、救助资金
  农村低保边缘户各类专项救助资金的来源及监管与农村低保同类救助项目的救助资金渠道相同。
  (一)医疗救助资金。市、县(区)按5:5比例承担。资金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统一管理。
  (二)住房救助资金。由市、县(区)按5:5比例负担。
  (三)就学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由县(区)财政投入和社会募集相结合的渠道解决。
  五、职责分工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按照《关于印发阜新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阜政办发(2005)90号)的规定和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做好低保边缘户审批与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住房援助、“福彩助学”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档案,搞好专项救助。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就业援助。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就学救助。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救助。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实施步骤
  (一)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政策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每年审批一次。每年的1月上旬,乡(镇)政府开始受理申请。经入户调查核定、村民代表评议、张榜公示、乡(镇)政府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于每年1月底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再次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卡》。
  (二)专项救助的主管部门凭县(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卡》认定低保边缘户身份,组织落实承担的专项救助政策,并负责统计相关救助项目的内容、时间、人数、额度等。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抓好落实。
  (二)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做好关于农村低保边缘户相关政策的培训,提高操作水平。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准确掌握标准。加强基础工作,完善档案管理。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将应该得到救助的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三)加强宣传,强化督查。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政策性问题,同时加强督查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