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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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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  
【发文字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发布日期】 2009-02-03
【实施日期】 2009-02-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  《日照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9年1月2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赵效为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日照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国税、地税、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第六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每年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廉租住房补贴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对低保和特困住房困难户,按保障标准全额补贴。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保障标准的70%给予补贴。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有条件的,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少收或者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部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由国库直接支付。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城中村改造、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建成后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市区内的无房户、危房户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上年家庭收入在统计部门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以下;
  (四)夫妻双方平均年龄满30周岁以上;
  (五)申请人为城镇职工,包括下岗失业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但将私有房屋转让他人的,实属本人房屋而房产证在他人名下或者未办房产证的,本人居住父母名下房屋并且父母有两处以上房屋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廉租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寡老人;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三)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四)城镇低保户和特困户中的无房户;
  (五)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优先安排,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结婚证复印件;
  (三)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城镇职工证明;
  (六)无房户提交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材料,住房困难户提交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低保户或者特困户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近期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凭证;
  (二)属于特困职工家庭的,应当提交市、区工会关于特困职工家庭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病大病患者医学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明向所属社区或街道,下同)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并填写《日照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审批表》;
  (二)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在《日照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证明材料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严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并在有关媒体公示;
  (四)公示期15天内无异议的,确定为本年度廉租住房补贴对象,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发放补贴并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材料和审核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二)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度,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廉租住房房源和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及申请顺序等情形,确定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三)申请家庭按排序选择住房,选房时盲人、下肢残疾者、老人等可以优先选择楼层;
  (四)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与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开具《入住通知书》;
  (五)保障对象持《入住通知书》到房屋所在地相关单位办理入住手续,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
  第十九条 实行廉租住房保障与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申请对象并轨,每三年组织一次报名,每年组织一次资格复审,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对新增低保户和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每年组织一次报名。
  第二十条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住房困难以及住房保障面积等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三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理: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具体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岚山区、莒县、五莲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31日发布的《日照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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