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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认真吸取“浙岭渔运281号”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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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山东省  
【发文字号】 青海渔办〔2009〕9号
【发布日期】 2009-02-03
【实施日期】 2009-02-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认真吸取“浙岭渔运281号”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沿海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
  日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造成14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近200万元的重大沉船事故的两名主要责任人进行了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浙岭渔运281号船主林青标有期徒刑5年,以同罪判处另一股东林益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查明,浙岭渔运281号船系钢质渔业辅助船,主要从事为海上捕捞作业的渔船补给货物及渔货返港运输。温岭市石塘镇新远景村人林青标和林益军系船的共同所有权人,两人分别占55%和45%的股份。林青标负责船舶的日常营运;林益军与石塘镇渔业协会签有责任书,系船舶的安全员,负责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时排除船舶的安全隐患等,但他不随船出海作业;船长为林银初(已病故)。
  2007年12月初,浙岭渔运281号运输船在被主管机关责令严禁出航且没有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情况下仍擅自出海作业。同月6日凌晨,该船在海上接收3600余箱的渔货,在装货完毕后,搭载11名船员和9名从海上作业搭便船回家的渔民,以及人民币20余万元的现金返航石塘镇。当天下午4时许,当该船行至浙江舟山海域时,因船舶严重超载,海况突然变化时船舶操作人员又操作处置不当,导致船舶倾覆沉没,终于酿成14人溺水死亡、2人失踪,船上渔货全部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后经鉴定,沉没船只及渔货损失价值总计1954051元。
  事故发生后,由浙江省安监局、公安厅、监察厅、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认定,林青标身为船舶股东及实际管理者,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极其淡薄,违规出海作业,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船长林银初对船舶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而林益军系船舶股东,又兼该船安全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青标、林益军在海上运输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4人死亡、2人失踪,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0余万元,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根据两人的不同情节,做出上述判决。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要认真吸取上述事故的教训,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春季是海洋捕捞的生产旺季,也是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高发期,为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渔业安全生产关系到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的稳定,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要以对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正确把握部门依法监管的职责,切实做到职责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二、预防为主,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街道(乡镇)、村、渔业安全协管员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灾难性气象预报通知到渔船。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渔民群众注意收听气象预报和大风警报,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并要求所有生产渔船在收到恶劣天气预报或大风警报后,不得冒险作业,必须立即返航,以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要加大对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的安全管理力度,组织开展渔船渔港安全检查,认真查找事故隐患,确保渔船停泊安全。严格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对适航性能差和不按规定配备通讯、救生、消防设备及职务船员配备不齐等有安全隐患的渔船,坚决不准离港,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三、认真落实渔业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报送事故情况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对渔业应急值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24小时渔业应急值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提高值班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一是将沿海渔业安全通信岸台的电台呼号、工作频率向渔区社会公布,并安排专人全时守听;二是保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至少有一部24小时通讯畅通、有人守听的值班电话,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领导要在岗带班,确保信息上传下达;三是要严格执行渔业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以便国家专业搜救力量和其他社会救助力量及时开展救助,减少人命和财产损失。
  四、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要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由于管理不力、监督责任不落实而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坚决贯彻《山东省渔业船舶和渔业港口管理条例》,积极采取措施,狠抓落实,遏止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稳定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确保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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