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经委,省电力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国能局电力(2009)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经委、有关电力企业和施工单位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工作。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密切协作,确保本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安全,保护电力设施,保障供电安全,维护公共用电安全。
二、各级经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作用,切实履行好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迅速行动,加大执法力度,落实《通知》各项要求,制定施工方案审查或审批程序,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督促检查,杜绝违法施工对电力设施的危害。
三、电网企业作为电力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巡查,跟踪监控施工单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行为。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行为,要及时报告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要尽快制作、张贴和悬挂电力设施保护区标识,加大对电力设施安全保护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普及保护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防止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事件发生。
四、当前我省灾后重建任务十分繁重,各级经委、电力企业和施工单位要妥善处理好施工建设与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关系,按照《行政许可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通知》要求,重点抓好对穿越输配电线路走廊、地下电缆通道或变电设施建设工程的管理;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的,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对涉及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爆破作业的,必须先报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再报经公安机关批准。
二○○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