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金融办(上市工作主管部门):
为加强辽宁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推动我省企业加快上市步伐,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三日
辽宁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0号),加快推动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省政府设立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为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企业的补助和对组织推动企业上市成绩突出市政府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拟订扶持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编制扶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和拨付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对扶持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扶持的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境内上市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点在辽宁省内;
(二)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第五条 对于企业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辽宁,实现再融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第六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境外上市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境外上市企业的主要资产和业务在辽宁省内;
(二)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上市;
(三)募集资金折合人民币超过1亿元(含1亿元)且调入境内。
第七条 对符合第四、五、六条规定的企业,省政府一次性补助企业100万元。
第八条 每新增一户上市公司,省政府对上市公司所在地市政府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第三章 扶持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九条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批准文件、银行进账单及验资报告等融资证明材料;
(五)省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条 各市上市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本地区企业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各市政府根据本地区企业上市情况,向省政府金融办和省财政厅提出奖励资金的申请。省政府金融办对其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四章 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 收到企业的资金申请材料后,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审核第四、五、六条规定事项并出具审核意见。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市级财政配套扶持资金的拨付情况。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金融办的审核意见,并视各市的资金到位情况,将省级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对市政府的奖励资金拨付到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省政府金融办于每年11月中旬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的申报工作,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不定期组织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上市工作主管部门要对奖励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奖励资金应当用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经费补助,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第十七条 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定期向省政府专题报告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