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事违法案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完善工作程序,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审核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查处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律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水行政处罚案件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两年行政处罚追责时效;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五)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无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恰当,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领导指定的其他审核事项。 第四条 审核发现以下情形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案件事实、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说明补查内容,将案卷退回办案人员补查,待补查完毕后再进行审核; (二)法律文书和相关手续不完备的,应当通知办案人员完善相关手续后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对定性不准、处理意见失当的,分管局领导应签署变更意见后再审批。 第五条 在调查取证结束后,由具体办案人员填写水事违法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表,连同所有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一同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第六条 案件经立案审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发出告知理由(听证)、告知权利通知书;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报分管领导批准,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待当事人收到该通知书后再作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要经处务会研究决定;对处罚金额较大或需征求有关处室意见的违法案件实行会商制度,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八条 对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审核,公正无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九条 分管局领导对处务会研究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后,提出下列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行政处罚案件,同意办案部门的行政处罚意见; (二)对当事人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办案程序等情况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补充或纠正;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当、程序不当、手续不全等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视具体情况予以纠正。 第十条 审核人在审核过程中违反本规定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按《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审核人不认真履行案件审核职责,对应当发现的问题而没有发现、或发现问题未提出纠正意见,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追究审核人的执法过错责任。 审核人提出意见,办案人、审批人不采纳,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审核人不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办案人隐匿、伪造或者使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材料,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追究办案人的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办案人不按本规定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审核部门审核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重庆市水利局 二○○九年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