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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南湖分局关于纳税人签定《委托缴税协议书》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浙江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03
【实施日期】 2009-02-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南湖分局关于纳税人签定《委托缴税协议书》的通知

南湖分局所属纳税人:
  根据嘉兴市国税局财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推广工作规定,纳税人可委托银行从基本结算帐户上扣缴税款,因此纳税人必须与银行、国税局重新签定《委托缴税协议书》。
  南湖分局所属纳税人可到分局各税源管理科领取《委托缴税协议书》,及时填写完毕并且必须在2月16日前将已填写的《委托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单位公章及法人章报南湖分局各税源管理科。纳税人填写《委托缴税协议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委托缴税协议书》第四条的“户名全称、开户银行、账号”必须填写正确且一定要写全称。(开户银行账号为纳税人基本结算账号)
  2、必须正确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并加盖企业公章。
  3、如有不明白之处,请及时与管理员联系。

嘉兴市国税局南湖分局
二00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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