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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09年度推行阳光政务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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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  云南省昆明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6号
【发布日期】 2009-02-03
【实施日期】 2009-02-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09年度推行阳光政务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2009年度推行阳光政务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三日

昆明市2009年度推行阳光政务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法治昆明的要求,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特制定2009年度推行阳光政务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一、深入推行阳光政务
  (一)推行行政执法制度公开
  1.认真做好市、县两级政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执法事项的梳理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以昆明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执法事项进行梳理,并对外公布。公开的格式,采用2008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对外公开行政执法制度的格式。此项工作在2009年5月31日以前完成,各县(市)区政府同时要将其执法依据和具体执法事项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2.全面完成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制度的公开工作。已经全面完成行政执法制度公开工作的47家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安宁、呈贡、富民、石林、禄劝9个县(市)区,要在2008年工作的基础上,对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制度材料进行补充完善。
  东川、晋宁、宜良、嵩明、寻甸5个县(区)尚未开展行政执法制度公开工作的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完成行政执法制度的公开工作,要将以下内容全面梳理后向社会公开:
  (1)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权限及事项;
  (2)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赔偿程序;
  (3)行政执法内部管理制度。
  东川、晋宁、宜良、嵩明、寻甸5个县(区)尚未开展行政执法制度公开工作的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在2009年9月30日以前完成行政执法制度公开工作,并报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规范细化行政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项目的规范细化和对外公布工作,是全面推行阳光政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各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本县(市)区政府对外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从许可项目内容、设定依据、许可数量及方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受理机关、许可决定机关、许可程序、办理时限、许可时效等十四个方面对本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逐项规范细化并对社会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公开的具体格式,按照市政府法制办2007年对市、县(市)区阳光政务试点部门规定的格式执行。此项工作应于2009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
  在规范细化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中,各县(市)区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加强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高度,整合内部审批资源,优化、简化内部审批流程,在不超过法定行政审批时限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压缩行政审批的办理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认真清理行政审批收费,凡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依法列入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已完成行政审批项目规范细化和对外公布工作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继续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压缩行政审批办理时限,认真清理行政审批收费,适时对已公布的内容进行充实和完善。
  (三)建立行政审批内部管理制度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对各自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细化、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出与本部门、本地区行政审批工作相关的内部审批职责权限、管理程序、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部门、本地区审批工作的高效运行。
  二、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工作
  市财政局、市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广电局、市环保局、市滇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计生委、市粮食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体育局、市文化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宗教局、市人事局、市人防办、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经委、市科技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民委、市审计局、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39家尚未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工作的部门,要于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细化标准的制定及对外公布工作,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工作的具体要求、方法、步骤和有关文书格式等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制定。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细化工作,按照市级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标准执行。
  三、搞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1号)关于“2010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逐步实现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和实行综合执法”的工作部署,安宁、宜良、石林、嵩明、富民、寻甸六个县(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并于2009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
  市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以上六个县(市)的指导和帮助,为其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要求由市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另行下文。
  安宁、宜良、石林、富民、嵩明、寻甸六个县(市)政府要加强对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由城建部门提出具体工作方案,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商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备案。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建立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08年度推行阳光政务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昆政办(2008)11号)建立规范性文件年度清理制度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前形势不相吻合的规范性文件,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从今年起,各地区、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要形成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将本地区、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
  2009年,市和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评查内容和标准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规定执行,评查方式可以采取单项检查、按系统评查、组织行政执法单位相互评查等方式进行,评查部门由各地政府法制机构自行决定。对案卷评查中存在的程序、实体或者适当性等问题,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要结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一步规范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文书。此项工作应于2009年8月31日以前完成,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的评查工作情况同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样本,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五、工作要求
  2009年度全市推行阳光政务和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各项工作的领导,确保人员、经费落实到位。计划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希望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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