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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建立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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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岩劳社〔2009〕012号
【发布日期】 2009-02-03
【实施日期】 2009-02-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建立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三日

关于建立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1号令)以及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0号)等有关规定,为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用人单位将最低工资标准等同于最低薪酬,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社会公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的重要意义
  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我省从最低工资制度实施以来,最低工资标准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一些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者的收入分配确定不够科学合理,以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础,确定作为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型非公企业,采取延长劳动时间、随意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等等。因此,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建立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对于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动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规范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行为
  省政府公布的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主要适用于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亏损,确实无法正常支付工资(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需要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确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必须召开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方能实施;对讨论未通过的方案,不得报送备案。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的要求
  (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材料。用人单位在初次报备时应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经营状况、经济效益亏损情况、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数和起止时间,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等,并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和工会组织公章。对需要延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在报备时应提供书面报告,说明本单位延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经营状况、经济效益亏损情况、拟延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数和起止时间,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延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等,并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和工会组织公章。
  (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审核权限。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实行分级管理,即:用人单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在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审核内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备案服务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审核并做好备案工作,在审核过程中要认真审核用人单位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发放最低工资标准中是否已剔除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补偿劳动者特殊消耗及生活费用支出的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对未剔除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应提出指导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对方案修改后重新报备,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备案实行有效期管理。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限为3个月,有效期满后用人单位仍无法正常支付工资的,须再次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期报备。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劳动者工资标准。
  四、大力推进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的实施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立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加强领导,明确报备流程和操作程序,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备案工作,对用人单位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管理,加强跟踪检查,对违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行为的,要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在新闻媒体中予以曝光,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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