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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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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陕西省  
【发文字号】 陕价举发〔2009〕14号
【发布日期】 2009-02-03
【实施日期】 2009-02-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2002年《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印发以来,各级物价部门积极完善教育收费公示措施,保障了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有效地规范了教育收费行为。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由于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使得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落实还不到位,存在有的学校公示牌未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审核监制,公示的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有的公示内容过时,形同虚设;有的甚至不公示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切实规范我省教育机构收费行为。根据《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陕价费发(2002)113号)和《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陕价检发(2004)78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把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提高教育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增强社会监督,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一项重要举措抓紧抓好。在今年春季开学前后,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教育收费公示全面进行一次整治,严格对照规定要求进行规范。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收费公示监制职责,严格审核公示内容。全省所有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其他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收费公示牌都应由物价部门监制。对于按规定应当属于省局监制的,各地应督促其到省局价格举报办公室办理有关监制手续(联系电话:029-87349549)。
  三、突出重点,力求实效。这次整治要重点规范以下行为:
  (一)学校没有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核监制的收费公示栏、公示牌的行为;
  (二)不按规定的要求和内容填写(印制)公示牌,有错填、项目填写不全或涂改现象的行为;
  (三)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合的行为;
  (四)未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核监制,擅自印制、使用公示牌或价目表的行为;
  (五)招生简章中没有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
  四、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对于违反教育收费公示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中的问题,加强工作指导。请各地在三月底前将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整治情况报告省局(价格举报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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