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我省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现将《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95号)规定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07)104号)规定。
二、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通知》(云财金(2008)4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三、财政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按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级次,将其纳入履行监管职责的范围,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接受本地区财政部门财务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云南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