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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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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水政﹝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2-03
【实施日期】 2009-02-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制度

  一、水利执法统计工作是水利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水利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水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使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达到准确、及时、全面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应由熟悉法律、业务水平高、工作认真的水行政执法人员担任。
  三、水行政执法统计的范围包括水事违法案件、水事纠纷案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等。
  四、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人员应准确、及时,全面地填报水利部统一制作的《半年度水事违法案件统计表》、《半年度水事纠纷案件统计表》、《水事违法案件典型案例登记表》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统计表》、《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五、建立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度。水行政执法统计人员要积极参加水利部、市政府组织的各种统计会议,总结交流执法统计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六、建立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奖惩制度,对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对统计报表达到“准确、及时、全面”要求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重庆市水利局
二○○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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