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装备的配置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水行政执法装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装备是水行政执法的特种专用装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需要,为水行政执法队伍配置必须配备的装备。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必须配备的装备包括: (一)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机动船(艇)等; (二)勘察工具:摄像机、照相机、收录机、扩大机、勘察专用箱等; (三)通讯工具:电话、必要时配备手机; (四)执法用品:执法证件、标志等。 第四条 交通工具连同勘察工具和通讯器材,主管部门不得平调给其它单位使用。 第五条 执法装备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和使用登记制度,应指定专人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建立执法装备维修保养制度,按照不同的品种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保养,交通工具的维修应列入计划。 第七条 对执法装备使用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违反规定使用或保管不善致使装备损坏的责任人,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还应作适当的经济赔偿。 重庆市水利局 二○○九年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