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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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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食药监法函〔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2-03
【实施日期】 2009-02-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法(2009)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意见》的贯彻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认真组织好《意见》的学习,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行政复议对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行政复议工作是我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结合《意见》的贯彻,要切实抓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要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将《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强化法制人才建设,为行政复议工作奠定基础。要高度重视法制人才建设,按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意见》的要求,抓好法制人员选配。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职责,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案件。要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把行政复议作为接受行政相对人监督、依法纠错、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积极落实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制度,认真分析案件中所反映的执法问题,逐步建立问题反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

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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