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更好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有效防治职业病,进一步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9)19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有效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促进无锡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目标
(一)基本掌握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的相关情况,建立以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单位为主的数据信息库;
(二)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建立职业病防治网络、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创建一批全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三)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评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以及对作业场所的监管,不断规范准入管理和职业健康监护行为;
(四)建成全市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应用平台,利用现代技术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效率;
(五)建立职业病防治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理顺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初步建立起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监管机制。
三、重点工作
(一)摸清基本情况。各地要对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进行专项调查,逐一摸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单位基本情况,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浓度(强度)、接触人数、频度、接触方式、时间和范围、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控制效果等情况,建立起以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为主要对象的信息档案数据库,并于2009年4月30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2720516;电子邮箱:wsjfjc@163.com)。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以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为重点,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情况的审查,并严格监督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创建示范企业。通过无锡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以及有针对性的宣传培训和监督管理,促进用人单位树立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建立职业病防治网络、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履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职责,提高单位自身的职业病防治水平。
(四)建立信息平台。加快建设全市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平台,构建覆盖各级职业病防治相关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中毒救治机构和相关用人单位的高效、快捷、通畅的信息网络系统,提高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效率。
四、整治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自查阶段(2009年1月~2009年4月)。各地、各部门要自上而下,层层发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迅速召开专门会议,宣传传达整治要求,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问题隐患,切实落实整改措施。
二是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5月~6月)。在各地、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卫生、安监、劳动、工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开展联合督查和执法检查。
三是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7月)。各地、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并及时总结整治工作经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在2009年7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由各地政府组织实施,必须做到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将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人员,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督促用人单位树立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意识,并帮助广大劳动者提高职业健康维权意识。
(四)建立报告制度。实施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实施效果以及遇到的问题,每月至少报送2篇相关信息。
(五)完善协作机制。要建立卫生、安监等职业病防治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理顺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部署职业病防治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建立起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配合密切、通力合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监管机制。
(六)严格责任追究。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