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水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和接受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包括: (一)法学基础知识及水法律、法规、规章; (二)与水法律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水工程、地方电力、水文设施和防汛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四)水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基本知识; (五)执法人员举止、仪表及防卫技能的基本学识; (六)水行政执法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可采取举办专题讲座、研讨、考察及以会代训、以案释法等形式。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执法队伍都要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市执法监督处负责各区县执法大队负责人和骨干人员的培训。 第七条 鼓励执法人员参加与本专业对口的电大、夜大、函授等各种形式的学习,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培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成绩,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重庆市水利局 二○○九年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