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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其他机构  四川省  
【发文字号】 成劳社发〔2009〕21号
【发布日期】 2009-02-04
【实施日期】 2009-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要求,现将《成都市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四日

成都市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我市稳定就业工作,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将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
  办理失业登记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1、具有本市户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原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保障所对2007年以后毕业未就业高校生进行失业登记时要单独建立台账。
  2、具有本市户籍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含返乡农民工)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农村的劳动者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持身份证、户口簿、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返乡需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证明)、常住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户籍(常住地)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三条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
  (1)本市行政区域内,2009年内新吸纳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就业转失业人员、2007年以后毕业的高校学生、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农民工、返乡农民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本市行政区域内,吸纳了具有本市户籍的非城镇从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综合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3)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从事灵活就业人员(指按成委发[2006]43号和成劳社发[2008]68号文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足三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灵活就业的界定和认定标准按照成劳社发[2006]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2、补贴标准:
  (1)对吸纳上述人员的企业,按企业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给予补贴;(2)对参加综合保险的企业按单位缴费基数的4.5%补贴(按费率4%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除外);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持《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0%补贴,其他符合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0%补贴。
  (二)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2009年内新吸纳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就业转失业人员、2007年以后毕业的高校学生、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农民工、返乡农民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企业。
  2、补贴标准:企业新吸纳上述人员满一年后,给予1000元/人补贴。
  (三)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时限: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企业社保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的企业不享受社保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企业享受综合保险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企业因新吸纳失业登记农民工、返乡农民工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失业3个月内在原企业再就业的失业人员,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人员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已按成委发[2006]43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保补贴期满三年的,不再享受社保补贴;已按成委发[2006]43号、成劳社发[2008]68号文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不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六)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被吸纳人员的《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学历证明、《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进城求职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企业为返乡农民工出具的务工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4、企业与被吸纳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表(单位盖章);
  6、新吸纳失业人员每月缴纳社保费凭证和社保征缴部门确认失业人员新就业前个人缴纳社保费证明;
  7、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8、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企业申请社保补贴时需提供的材料为:在职职工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已离职职工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一览表》;
  9、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时需增加的材料为:《再就业优惠证》或《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原件、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扣款信息或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收据、《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
  (七)申报补贴的时间和地点。
  1、社保补贴的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季次月15日前;岗位补贴申报补贴受理时间为企业2009年新吸纳符合本条 所规定的人员满一年后的次月;
  2、企业按社会保险(综合社会保险)缴纳关系到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社保局办理;
  3、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初向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申请社保补贴。
  (八)补贴审核和拨付。
  市和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社保局、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 件的开具相关申报表,报同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复核后,由就业服务管理局、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拨付给企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和拨付按成劳社发[2006]115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
  (一)培训补贴对象:
  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培训机构和具备培训条 件的企业;
  2、持《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四川省进城务工求职登记证明》或《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城乡劳动者。
  (二)定点培训机构和具备培训条 件的企业的认定。
  具备培训条 件企业认定条 件为:内设独立的培训机构,并具备满足技能培训需求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力量。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和具备培训条 件企业认定程序按成劳社发[2006]115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补贴申报程序。
  1、定点培训机构、企业、个人的培训补贴申报程序按成劳社发[2006]115号相关规定执行。
  2、培训补贴标准: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后,以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人数,按人均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标准,减去企业应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后的差额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人均200元。
  3、持就业培训券的人员的培训补贴,按照《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培训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19号)文规定执行。
  4、当年已按成委发[2006]43号、成劳社发[2008]68号文规定享受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不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在我市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初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和程序按成财社[2006]113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青年职业见习补贴。
  (一)青年见习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按成劳社发[2008]48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青年见习基地和见习学员补贴申领程序按成劳社发[2006]115号规定执行。
  (三)青年职业见习补贴标准。
  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补贴标准按见习基地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实训补贴标准,按每名见习学员每月100元的标准(含见习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予以补贴。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持《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学历证明,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城乡失业人员;
  2、我市吸纳了持《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城乡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贷款额度: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最长期限为2年;合伙经营的,根据人数适当放宽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最长期限为2年。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实际吸纳失业人员的人数合理确定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2年。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按照成都市劳动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02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农民工失业救助。
  (一)对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参保农民工的失业救助。
  1、救助对象:我市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企业中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暂时失去工作岗位且保留劳动关系期间进行了失业预登记的参保农民工。
  2、失业救助标准:按企业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申领程序。由企业按月向其失业保险参保关系所在的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报,经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符合条 件的,进行失业预登记,核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直接拨付到企业的银行账户,由企业发放到参保农民工。企业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两份):
  (1)企业申请报告(需简要说明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影响,参保农民工暂时失去工作岗位情况及其稳定就业措施,申请补贴事项、开户银行、账户和账号);
  (2)《企业暂时失去工作岗位参保农民工花名册》(签章)及其电子文档;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章);
  (4)社保经办机构为企业出具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的证明原件。
  (二)家庭特别困难的返乡农民工的失业救助。
  1、救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稳定务工6个月以上,进行失业登记后三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且家庭特别困难的返乡农民工。
  返乡农民工家庭特别困难是指农村低保户家庭并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的:
  (1)因地震灾害导致生活困难;
  (2)劳动年龄段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参加劳动。
  2、申领程序。家庭特别困难的返乡农民工申请失业救助,向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同意并经公示5天后,报当地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符合条 件的返乡农民工,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办理登记和《领取证》,按月造册并经本人签字后发放失业救助金。返乡农民工在享受失业救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停止发放失业救助金。返乡农民工申请失业救助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申请(需简要说明在外地务工的单位、时间、地点、期限和务工情况、家庭情况、申请事项);
  (2)返乡农民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企业务工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原件;
  (3)农村《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有因残疾、重病等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或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原件;受地震影响,受灾较重的家庭需提供由居住地村、社区组织或灾民集中安置点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受灾证明原件和《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原件、复印件;
  (4)户口和《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返乡农民工居住地劳动保障所出具的三个月以上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原件。
  3、失业救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失业保险金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的不重复享受失业救助金,所需资金由各区(市)县政府安排专项失业救助资金中列支。返乡农民工在享受失业救助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停止发放失业救助金。
  (三)在本市就业,参加了失业保险符合条 件失业农民工,由参保关系所在地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对本市外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参加失业保险、失去工作的返乡农民工,当地就业服务管理局要积极协调务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农民工失业救助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第九条 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对在外务工的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的农民工,在返乡时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在参保地为其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办理转移手续;从事个体劳动或自由职业的,可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体参保形式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条 困难(停产、歇业)企业的界定与程序。
  (一)建立分别由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局牵头,财政、国资委、经委、商务、国税、审计局共同组成的市和区(市)县困难企业审定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对困难(停产、歇业)企业进行审定,并对被审定的企业出具《困难企业(停产、歇业)审定结论通知书》。
  (二)困难(停产、歇业)企业的界定:困难(停产、歇业)企业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的企业:
  1、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恢复有望的,申请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以及培训补贴前三个月连续亏损,且企业累计利润总额为亏损;
  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针对部分停工、歇工职工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不裁减人员的,具体为企业停工、歇工的职工在20人以上并且占职工总人数15%以上,停工、歇工时间在1个月以上;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即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4、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6个月以上的。
  (三)困难(停产、歇业)企业的界定程序:符合上述条 件的困难(停产、歇业)企业,分别向社会保险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社保局提出申请,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社保局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 件的报同级劳动保障局,由劳动保障局召开联系会议对申请的企业进行审定,并出具《困难(停产、歇业)企业审定结论通知书》。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将本区域内困难(停产、歇业)企业的认定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备案,市劳动保障局将成都市困难(停产、歇业)企业认定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申请困难(停产、歇业)企业认定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需简要说明金融危机对企业造成的生产经营亏损情况,全面恢复生产计划和稳定职工岗位的措施,组织在岗培训措施等;停工、歇工职工的待遇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章);
  3、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原件;
  4、申请前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签章);
  5、企业停工、歇工和在岗培训的职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
  (二)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程序。困难企业持参保关系所在地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出具的《困难(停产、歇业)企业审定结论通知书》,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市和区(市)县社保局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市和区(市)县社保局审核企业缓缴申请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备案,市劳动保障局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三)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参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局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缓缴期间企业继续按月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局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内。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五)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1、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办理时,企业需补缴该参保人员缓缴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间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企业需补缴参保人员缓缴期间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和个人账户待遇不变;
  4、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因工伤亡的参保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市有关工伤保险政策,享受工伤待遇;
  5、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参保人员按照《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六)已经按照成劳社发[2008]68号文规定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适用第(五)条 款规定。
  第十二条 下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综合保险缴费费率。
  (一)下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2009年1月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5%下调为6.5%;2009年1月1日后新成立的企业,从参保之月起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按6.5%缴费;符合困难(停产、歇业)企业界定标准的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5%下调为6%。
  (二)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2009年1月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从2009年2月1日起,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0.82%下调为0.57%。
  (三)下调生育保险缴费费率。2009年1月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从2009年2月1日起,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6%下调为0.3%。
  (四)下调失业保险缴费费率。2009年1月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企业,从2009年2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2%下调为1.5%;对符合困难(停产、歇业)企业界定标准的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下调为1%。已按照成劳社发[2008]68号文规定申请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企业,不适用此条 款规定。
  (五)下调综合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在我市参加了综合社会保险的企业(按费率4%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除外),从2009年1月1日起,综合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14.5%下调为13%,对2009年新开工按费率4%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从2009年2月1日起,综合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4%下调为3.5%。选择享受综合社会保险社保补贴的企业不适用本条 款(即选择享受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仍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
  (六)困难企业申请下调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程序。困难企业持所在地的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出具的《困难(停产、歇业)企业审定结论通知书》,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和区(市)县社保局提出申请,市和区(市)县社保局审核后,报市社保局备案。
  (七)社会保险费率下调的执行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社会保险费率下调期间,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 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
  (一)补贴标准。
  1、社保补贴标准按困难企业为停工、歇工职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补贴给企业。
  2、岗位补贴标准按困难企业停工、歇工职工人数乘以企业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补贴给企业。
  (二)困难企业申请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的程序。困难企业持申报资料,按季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市、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经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后,按季将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划入困难企业的银行账户。困难企业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时需报送下列资料:
  1、《困难(停产、歇业)企业审定结论通知书》;
  2、《企业停工歇工职工花名册》;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三)办理程序。困难企业按失业保险参保关系,按季将申请资料报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审核符合条 件的,由就业服务管理局将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划入困难企业的银行账户。
  困难企业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申请补贴报告(需简要说明金融危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经营亏损状况,恢复生产和稳定职工岗位的措施,申请补贴事项,开户银行、账户和账号);
  2、劳动保障局出具的《困难(停产、歇业)企业审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困难企业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的原件;
  4、申请补贴前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经营利润表》复印件(签章)。
  (四)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个企业只能享受一项补贴。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享受社保补贴;已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社保补贴(含参加综合保险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职工,不重复享受本条 规定的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
  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政策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企业裁员备案。
  (一)裁员备案的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三个月累计裁员200人以上的企业或国有裁员100人以上的企业。
  (二)裁员备案时间: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三)裁员备案地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在区(市)县的到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办理裁员备案,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在市级及其以上的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裁员备案。对备案中三个月累计裁员200人以上的企业或国有企业裁员100人以上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要及时将备案企业情况向市劳动保障局汇报,市劳动保障局要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企业裁员应提交的备案材料按市劳动保障局成劳社办[2008]315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的各项补贴由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局报经市和区(市)县充分就业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后,财政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因地震灾害造成的困难企业适用于上述政策范围,上述政策没有覆盖的,在2009年底以前继续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08]18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凡未注明执行期限的就业援助、失业救助政策实施到2009年12月31日。

  附件:1、暂时失去岗位农民工名册
  2、企业裁员备案表
  3、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
  4、申报综合保险补贴一览表
  5、社保补贴申报表
  6、社保补贴花名册
  7、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
  8、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  9、困难企业岗位补贴申报表
  10、岗位补贴申报表
  11、岗位补贴花名册
  12、成都市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降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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