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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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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  浙江省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甬建发〔2009〕24号
【发布日期】 2009-02-04
【实施日期】 2009-02-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后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工作,提高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质量,现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按照修订后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未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二、对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及多塔楼结构等复杂结构体系,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且由两个不同单位开发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对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并提交对比分析报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三、对特殊工程、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等,凡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工程,必须在工程设计前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以有效提升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
  四、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计专项内容。
  五、超限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且缺乏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应在初步设计阶段,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的该类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委转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他县(市)、区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建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将抗震设计审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查内容,对不符合工程抗震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施工图设计不予审查通过。对复杂结构体系的抗震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予以格外重视,组织强有力的审查力量,严格按照规范所定标准进行抗震设计专项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市建委科技处备案。
  七、抗震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抗震设计依据和设防标准;
  (二)抗震概念设计和基本要求;
  (三)场地抗震性能评价;
  (四)地基基础方案和处理;
  (五)结构抗震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六)主要抗震构造措施;
  (七)超限高层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建筑工程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情况。

二○○九年二月四日

  附件:复杂结构体系对比计算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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