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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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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其他机构  山东省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2-04
【实施日期】 2009-02-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农业局、水利与渔业局、林业局、卫生局、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四日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市环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建委
市农业局
市水利与渔业局
市林业局
市卫生局
市畜牧兽医局

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城乡环境一体化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级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我市的农村环境一方面具有农业面源污染的共性特点,另一方面还具有组群式城市和重化工业城市交叉所形成的特点,城市和工业污染向农村扩散问题比较严重。农村地区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已成为影响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选择;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城乡环保一体化,切实改善农村环境,加快实现环境质量历史性转变的客观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切实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实现我市环境质量的全面好转。
  二、明确目标,抓住重点,着力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重要时期。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统筹规划,突出抓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农村自然生态保护等七项重点工作,着力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
  主要目标:到2010年,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村地区工业、生活污染治理取得明显进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城乡一体化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建成,严重的农村环境健康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得到增强。
  到2012年,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解决,农村地区工业、生活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剧的势头得到遏制,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村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
  (一)突出抓好农村饮用水安全。把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组织实施《淄博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科学划定和调整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水源、水质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编制实施《淄博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水质定期监测制度,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加强分散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发生水源污染事故。加强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监测,制定地下水水功能区划和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把污染防控和生态工程建设结合起来,继续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到2012年,农村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高农村地区饮用水卫生合格率和自来水普及率。到2012年,全市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8%以上,解决农村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
  (二)防治工业污染,遏制城市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的趋势。一是坚持工业企业适当集中原则,优化工业发展布局。按照区域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禁止在大武水源地保护区域、太河水库、萌山水库、田庄水库、大芦湖等饮用水水源地和重要水库汇水区建设化工、制革、印染等有污水排放的项目和可能导致生态破坏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淘汰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技术和产品,新建有污染的项目必须进入通过区域环评、环保基础设施完善且废水有合理排放去向的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实现工业污染的集中处理,坚决杜绝农村地区乱布点建设高耗能、高污染工业项目。二是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环境敏感区域的环境治理力度,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原则,逐步实施企业污染物排放削减计划,加强对污水直排河道企业的环境监管,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流域控制目标。三是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步伐。农村地区的所有工业集中区都要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厂和污水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提高污染集中治理水平。四是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确保环境安全。
  (三)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一是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坚决淘汰和禁止使用高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技术。二是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大力推进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监测和管理,保障农产品基地环境安全。三是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提高农村资源利用水平。将农村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结合,将秸秆禁烧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通过发展农村户用沼气、秸秆气化、秸秆机械还田、过腹还田,提高秸秆的资源化利用水平。到2012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70%,农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面积达到7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农业标准化基地面积达到200万亩,瓜菜果茶等基本达到无公害标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品牌达到150个,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面积达到30万亩。
  (四)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按照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因地制宜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规划布局,合理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严格控制在重点区域、流域、生态敏感区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建立必要的污染治理措施,按照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原则,综合利用和处置畜禽养殖污染物,并在土地承载力范围内进行还田。到2012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外排污染物达标率达到85%以上。
  根据水体承载能力,控制重点区域的水产养殖方式和养殖规模,禁止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
  (五)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照“三清”(清理粪堆、清理垃圾堆、清理柴草堆)、“四改”(改水、改厕、改灶、改圈)、“四通”(通路、通电、通自来水、通宽带网)、“五化”(硬化、净化、亮化、绿化、美化)的要求,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对农村地区有污水排放的小河沟进行集中治理,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积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集中式生活区或住宅楼的小城镇和村庄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的村镇要结合农村改厕、改灶、改圈与沼气工程建设,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处理生活污水。加强对“农家乐”旅游点的环境监管,连片开发的“农家乐”旅游点,要建设生活、餐饮污水集中治理设施。生活垃圾实行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运、集中处理,实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粪便收集设施,主要采用“户集-村收-镇(区、县)运-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对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偏远地区,可以按照“统一收集、就地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处置模式进行处理。加大对乡镇、村居连接主干道土路路面的硬化和道路两侧的绿化工作力度,减少道路交通扬尘。到2012年,除偏远地区外,50%以上的行政村都要建成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30%、35%以上。
  要结合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合村并居等,开展村庄绿化、美化,清理村头巷尾积存的垃圾,全面改善居住条件。到2012年,建成30个绿化示范乡镇、1000个绿色示范村,村镇平均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30%以上的行政村主要街道实现硬化、绿化和亮化,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2%。建成10个沼气规模化乡镇、300个沼气普及村,新建大中型沼气工程10处, 25%以上的适宜农户用上沼气。30%的乡镇建成全国环境优美乡镇。
  (六)加强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规范矿山开采秩序,实行集中开采,并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要求,及时开展生态恢复工作。重点加强四宝山地区及张店、淄川、博山、沂源等矿山开采生态破坏严重区域的生态恢复工作。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重点加强坡耕地等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综合治理,逐步建立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和水土流失监测网络。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重点抓好马踏湖、萌山水库、孝妇河、猪龙河、淄河等湿地恢复与保护工程。在入湖口、生态功能保护区及其它重点区域,规划修复和建设相应范围的湿地,逐步退耕还湿、退田还湖、退池还湖。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镇通道绿化和农田防护林、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强化沿河、沿湖生态防护林带。加强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保护本地特有物种,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维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到2012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60%以上,“三区一线”可视范围内已破坏的山体基本修复,露天矿山开采实现损治动态平衡。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81%以上,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坡耕地全部整治完毕,25°以上坡地全部实施退耕还林。恢复各类湿地30万亩,基本完成5个人工湿地水质净化试点工程建设。85%的县乡道路实现绿化,每年至少完成农田林网、荒山绿化、封山育林10万亩。
  三、建立健全城乡环保工作机制,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要统筹城乡环境保护,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订工作方案,检查考核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各乡镇政府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在乡镇编制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建立环保工作机构,调剂人员从事农村环保工作,做到有人管事、有人干事。各区县、高新区要对本地区影响农村环境的突出问题进行排查,实行重点监管、挂牌督办、限期整治,确保到2010年基本解决。
  各级环保、发展改革、经贸、财政、人事、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水利、林业、卫生、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强化工业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发展改革部门要抓好有关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经贸部门要抓好农村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的推广应用,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财政、人事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机构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抓好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强化破损山体的修复和土地复垦;建设部门要抓好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治理;农业部门要抓好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水利部门要抓好饮用水安全工程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以及渔业生产中的污染防治;林业部门要抓好绿化和湿地的保护与恢复;卫生部门要抓好农村改厕,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的监督监测;畜牧兽医部门要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村环境保护的工作水平和实际成效。
  (二)完善政策规章,健全管理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要按照地域特点,研究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规范,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投入和运行机制。要建立村规民约,积极探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我管理方式,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三)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各级要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的重点,加大资金投入。要研究制定加大对乡镇和村庄两级资金投入制度,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激励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市财政将加大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生态创建示范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一定的污染治理资金,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区县和乡镇财政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控制、外来有害入侵物种防控及生态示范创建的开展。
  (四)加大宣传、教育与培训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提高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五)加强农村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区县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水平。适应当前环保工作的实际和需要,建立健全城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体化体系,强化基层环保执法力量,逐步形成较为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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