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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原市直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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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  湖北省黄冈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黄政办发〔2009〕8号
【发布日期】 2009-02-04
【实施日期】 2009-02-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原市直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解决原市直国有改制破产企业和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缓解退休职工生活困难,市政府决定提高原市直国有改制破产企业和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原市直国有改制破产企业和国有困难企业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8000元/人筹资标准,由单位或财政缴纳一次性风险调节金3578元,个人缴纳4422元的退休人员。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每人822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739元,市级财政补助83元。此次补助为一次性补助。
  三、补助办法
  (一)个人缴费部分逐年缴纳的,个人仍逐年缴纳300元,直至缴满3600元。
  (二)个人缴费部分已一次性缴纳的,本次补助资金822元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补到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卡。
  (三)个人缴费部分未逐年或一次性缴纳的,不享受本次补助。
  (四)按内退方式安置的职工,内退期间个人部分仍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缴费,待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个人缴费部分按3600元标准执行。
  (五)在县(市、区)参保的原市直企业内退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补助,由所在县(市、区)统筹安排,按当地同类人员的统一标准和办法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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