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现将《朔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朔州市安全生产局(办)际联席会议制度》、《朔州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朔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的工作,健全市政府安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政府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附件1:
第二条 安全生产局(办)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在市政府领导下,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督促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议题,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牵头建立局(办)际联席会议制度,并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成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在牵头单位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对安全生产重大议题进行调研。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及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制定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或受其委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第八条 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并会签后印发各成员单位,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涉及行业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办)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及我市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掌握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督促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三)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建议,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煤矿事故处理相关问题。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煤炭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经委(国资委)、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安监局、朔州煤监局和朔州电力公司等12个部门组成,市煤炭局为牵头单位。 (二)市煤炭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开展煤矿安全重大议题调研,协调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四)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重要工作。 (二)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并报市政府安委会。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市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煤矿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朔州市煤矿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左中伟 市煤炭局党组书记 成 员:王玉奎 市煤炭局副局长 元 旭 市公安局副局长 史宝元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杨建民 市国土局副局长 白绘章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张毓德 市经委(国资委)副主任 张 进 市司法局副局长 郭富强 市工商局副局长 赵志霄 市总工会副主席 宋 华 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 俊 朔州煤监局副局长 史庆寿 朔州电力公司副经理 办公室主任:王玉奎(兼)
附件2:
朔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局(办)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完善我市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我市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 (二)分析研究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事关全市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对策和措施; (三)协调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议定解决的办法; (四)指导全市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实施分级监管; (五)组织开展全市性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活动; (六)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安监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朔州电力公司等。市安监局局长为召集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工作。 (三)办公室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县、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讨论研究重要工作。 (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五)对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市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朔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局(办)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白 明 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宋 华 市安监局副局长 靖智勇 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毓德 市经委(国资委)副主任 元 旭 市公安局副局长 史宝元 市监察局副局长 白绘章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杨建民 市国土局副局长 贾鸿琳 市建设局副局长 郭富强 市工商局副局长 高勇彪 市环保局副局长 赵志霄 市总工会副主席 史庆寿 朔州电力公司副经理 办公室主任:孙骞(兼)
附件3:
朔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局(办)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市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 (二)分析研究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事关全市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对策和措施; (三)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议定解决的办法; (四)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分级监管; (五)召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性联合执法活动,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联合执法; (六)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 联席会议由市安监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委、市经委(国资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政府办(法制办)、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地震局、朔州车务段、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局长为召集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 (三)办公室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县、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讨论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工作。 (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五)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市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朔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局(办)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白 明 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田荣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宋 华 市安监局副局长 靖智勇 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毓德 市经委(国资委)副主任 元 旭 市公安局副局长 史宝元 市监察局副局长 白绘章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杨建民 市国土局副局长 贾鸿琳 市建设局副局长 吴宏壁 市交通局党组成员 岳 林 市商务局纪检组长 郭 璧 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毓德 市经委(国资委)副主任 郭富强 市工商局副局长 赵志坚 市质监局副局长 高勇彪 市环保局副局长 赵志霄 市总工会副主席 王 法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队长 赵润甫 市地震局副局长 夏春江 朔州车务段副段长 王建民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办公室主任:宋华(兼)
附件4:
朔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局(办)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各相关部门工作配合力度,提高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及时掌握、分析、研究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为市政府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供建议; (二)制订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对策并组织实施; (三)及时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四)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协调、督促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建立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以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为依托,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农机局、朔州军分区(后勤部)和武警朔州支队(后勤处)等19个单位组成,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 (二)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分管副市长,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公安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会议议题的选定及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四)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办公室成员兼任。 (五)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可组织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亟需解决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有关部门,并上报市政府。经召集人同意,联席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列席参加。 四、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成员应按要求参加会议,并积极参事议事,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有效开展。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与协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切实增强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能力。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朔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局(办)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李 发 市政府副市长 召集人: 王仲岳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胜利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 晋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队长 张锁会 市政府安委办主任 成 员: 田荣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史宝元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加官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靖智勇 市发改委副主任 贾鸿琳 市建设局副局长 吴宏壁 市交通局党组成员 郭 璧 市卫生局副局长 郭向凡 市教育局副局长 马 勇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 进 市司法局副局长 赵志坚 市质监局副局长 高勇彪 市环保局副局长 郭富强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杜成满 市农机局纪检组长 申成东 朔州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陈明英 武警朔州支队后勤处处长 办公室主任: 王晋 (兼)
附件5:
朔州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局(办)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市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各部门通报民爆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 (三)分析研究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形势及其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预防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措施; (四)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五)组织开展全市性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 (六)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单位有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国土局。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工作。 (三)办公室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县、区及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讨论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的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五)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市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朔州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张天金 市政法委副书记 成 员:孙 骞 市安监局副局长 元 旭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建民 市国土局副局长 王玉奎 市煤炭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赵向成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队长
附件6:
朔州市消防工作局(办)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及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和发展规划; (二)协调解决全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以及社会化消防宣传、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三)组织调查研究,指导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督促行业、系统和单位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整改火灾隐患; (四)组织监督、检查、评价、通报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总结、表彰、推广消防工作经验,落实奖惩制度。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朔州车务段和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组成,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 (二)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消防支队支队长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召集人代表联席会议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有关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 (二)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议题由各成员单位提出,在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审定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同时报市政府安委会。 (三)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联合调研。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召开专门会议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各成员单位要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单位)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推进消防工作开展。 (四)对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的同意后,上报市政府。遇有不同意见,由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将有关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朔州市消防工作局(办)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李 发 市政府副市长 召集人:王建平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 员:元 旭 市公安局副局长 靖智勇 市发改委副主任 马 勇 市财政局副局长 贾鸿琳 市建设局副局长 李志文 市民政局副局长 吴宏壁 市交通局党组成员 白绘章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赵爱华 市文化局副局长 郭向凡 市教育局副局长 郭 璧 市卫生局副局长 岳 林 市商务局纪检组长 赵志坚 市质监局副局长 赵汉儒 市林业局副局长 郭富强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锁会 市安委办主任 姜日友 市旅游局纪检组长 夏春江 朔州车务段副段长 办公室主任:王建平(兼)
附件3:
朔州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置的违法行为; (三)局(办)际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统一研究、部署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 第四条 依照法定职责界定为牵头单位的部门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当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 第六条 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牵头单位提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可提前5日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九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阶段性工作结束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第十条 联合执法有关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联合执法的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联合执法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朔州市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执法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秩序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市煤炭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朔州煤监局、市总工会、朔州电力公司共同参与,组成朔州市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煤矿安全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市政府研究部署的煤矿安全专项行动,包括打击非法违法、整顿关闭、隐患排查等; (二)重大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督查工作; (三)煤矿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四)在煤矿安全执法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 (五)针对突发性、紧急性煤矿安全事件需组织联合执法的; (六)县、区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对落实煤矿安全执法决定存在较大问题的; (七)市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煤矿安全执法任务。 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在市政府和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涉及煤矿关闭的联合执法行动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其他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发布。 第六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 第七条 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市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或带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第九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确定联合执法的内容,联合执法办公室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煤矿安全监管单一部门难以制止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执法,经联合执法领导组同意后,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组织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应尽快组织实施,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 第十条 对联合开展的执法行动,相关成员单位应将依法处理的情况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提请联席会议商定,并向市政府汇报。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煤矿安全执法行动中遇到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邀请相关执法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的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朔州市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完善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秩序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朔州电力公司共同参与,组成朔州市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非煤矿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主要包括:没有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存在重大隐患长期拒不整改,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存在以上问题严重的地区或部门; (二)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督查工作; (三)非煤矿山突发或其他紧急安全事件的; (四)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五)职能部门申请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六)市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非煤矿山安全执法任务。 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在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处理及信息发布。 第六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 第七条 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市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或者带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认真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九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运行机制。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确定联合执法的内容,联合执法办公室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运行机制。当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单一部门难以纠正、制止的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时,由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执法,经联合执法领导组批准后,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非煤矿山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实施,同时上报联合执法领导组。 第十条 对联合开展的执法行动,相关成员单位要将依法处理的情况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召开联合执法领导组会议商定,并向市政府汇报。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非煤矿山安全执法中遇到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相关执法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合执法制度,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的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积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朔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朔州电力公司共同参与,组成朔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联合执法方式 (一)定期联合执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排,市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1-2次针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企业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问题;重大安全隐患问题。 (二)专项联合执法。市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领域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如涉及多个部门,由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提名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项联合执法。 (三)临时性联合执法。在日常安全大检查中发现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如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可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指派负有主要职能的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临时联合执法。 第四条 工作要求 (一)联合执法要依托市政府安委会和市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充分发挥联合议事、互通信息、相互配合、资源共享、联合行动的优势,实施有效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二)联合执法行动应有方案、有目标、有措施,行动结束有总结,总结材料应抄报市政府安委会和市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 (三)联合执法行动中,各联合执法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执法程序。 第五条 各县、区参照本制度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
朔州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力度,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组织设置及职责 (一)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农机局、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组成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领导组,做好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及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工作。 (二)联合执法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负责联合执法行动的组织、协调及信息反馈。 第三条 分工及协作 (一)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的联合执法,由市交通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对公路、城市道路的交通秩序、隐患排查等的联合执法,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对农机安全管理的联合执法,由市农机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的联合执法,由市建设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五)发现客运车辆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联合检查。 (六)发现客运企业、客运站点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安监局联合检查。 (七)发现城市公交和出租客运车辆、站点交通隐患突出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建设局、市安监局联合检查。 (八)发现公路上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安监局联合检查。 (九)发现城市道路上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建设局、市安监局联合检查。 第四条 工作方式 对日常的检查,以各部门依法执法监督为主,在各部门依法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一段时间(一般为半年)可实施一次规模较大的多部门联合执法。遇有特殊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随时进行部门联合执法。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责,在督导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隐患,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 (二)对有关部门移送的和本部门排查出的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迅速整改。对整改情况要组织验收,整改验收合格的,对隐患进行销号。对有关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要及时进行反馈。 (三)对有关部门排查发现并通知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单位、部门、企业拒不整改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后,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仍未能整治和消除的,应当及时上报市政府。 (五)各执法单位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 第六条 各县、区参照本制度制定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5:
朔州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秩序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共同参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 (二)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负责落实市政府部署的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二)配合市公安局开展的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工作; (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时联合开展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执法行动; (四)各相关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执法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困难,提请联合执法办公室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五)组织落实联席会议商定的需要联合执法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办公室履行综合监督职能,负责起草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发布,责成各级各部门将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执法决定落到实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安委会和市政府汇报。 (二)各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互动机制,发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相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地方各级政府应支持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各相关部门应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救护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制度,共同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秩序的好转。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6:
朔州市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坚决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朔州车务段、市公安消防支队共同参与,组成朔州市消防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联合执法的方式 (一)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安排,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成员单位,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消防安全联合检查执法行动,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重点行业和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二)结合我市消防安全实际,针对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行业与问题,由提议部门牵头,组织部分成员单位实施专项联合执法检查; (三)根据联席会议决定,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四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 (一)地方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解决情况; (四)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情况。 第五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消防违法行为,由提议单位提前5日将联合行动方案提交 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消防安全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应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监督职能,负责起草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发布,责成各级各部门将有关消防安全执法决定落到实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办汇报。 (二)各职能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实施消防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各成员单位应服从安排,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救护等其他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七条 联合执法成员单位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八条 联合执法工作完毕,由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对联合执法情况进行汇总,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共同促进消防安全秩序的好转。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朔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适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账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对企业制订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备案。 (三)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本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召开会议,提出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并指定责任部门跟踪督促整改。 (四)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第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季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5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有关部门在下一季度10日内,应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总结本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下级部门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排查或检查发现的3日内进行公示。 (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原则上,市级有关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县级有关部门每季度公告一次。 (三)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各级有关部门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业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出复产验收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或责令停止使用的大型设施设备核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继续整改。对确实不能整改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各级有关部门应及时摘牌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账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按照《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按照《朔州市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
朔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三个月内发生两起一般事故或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当地(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部门)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5:朔州市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严密的工作制度,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移送同级有关部门处理;应由上级部门或者下级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上级部门或者批转下级部门。移送、移交、批转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举报人原则上应向行业管理部门举报,不能确定行业管理部门时,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安委会举报,也可向上一级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举报。 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对于群众举报案件,核查属实的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对情况重大、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要急事急办,上级部门可直接查办或指令立案查处部门限期办结。涉及多个部门的举报案件,主办部门可要求有关部门联合办案,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立案查处部门办结的群众举报案件,对署名举报人应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予以反馈。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立案查处部门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对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案件,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案件当事人的责任,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在办理群众举报案件的过程中,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照片等。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有关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案处理。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案件经查基本属实的,立案查处部门负责在案件结案后,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奖励额度由立案查处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举报人奖励资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按照查处被举报的重大隐患和事故的行政部门的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对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 各级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和鼓励群众举报,对经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6:
朔州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类型有: (一)贮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井工开采);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九)尾矿库。 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监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五)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份,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数据上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管理程序软件系统》中备案登记,同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九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核销。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存在剧毒物质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估单位安全评估结束后,应当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估结果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评估报告应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评估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应急救援力量及资源评估; (七)监控措施方案; (八)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修改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检测检验和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组织论证,制订治理方案,限期治理,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重大危险源辩识与评价;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七)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按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每年进行演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等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五)安全管理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及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七)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八)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九)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十)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的情况; (十一)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二)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7:
朔州市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各级督查工作,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项督查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至二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组织。 第三条 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二)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三)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 (五)国家及省、市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每次专项督查的重点内容根据国家、省、市的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 专项督查应当制订详细的督查方案,明确督查目标、督查时间、督查形式、督查内容和督查要求 第五条 专项督查应当由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并明确督查人员的工作职责。督查工作开始前应当组织督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六条 专项督查应做好督查记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问题的要书面抄送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跟踪督办。 被督查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向组织督查的人民政府或部门书面报告。 第七条 督查结束后,督查组织单位要认真做好总结、通报工作,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督查结果,对于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第八条 督查组织单位应妥善保管相关文书、重要资料。 第九条 专项督查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