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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煤炭工业局《2009年度全市煤矿春节后复产(复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西省  山西省晋城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09〕9号
【发布日期】 2009-02-04
【实施日期】 2009-02-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煤炭工业局《2009年度全市煤矿春节后复产(复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市煤炭工业局制定的《2009年度全市煤矿春节后复产(复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2009年度全市煤矿春节后复产(复工)工作实施方案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规范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1、为确保全市煤矿春节后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市政府成立全市煤矿春节后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组:
  组 长:王树新 副市长
  副组长:李俊杰 市政府副秘书长
  田志军 市政府市长助理
  赵晚畴 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成 员:由市煤炭工业局、市国土资源局、晋城煤监局、市安监局、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复产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安全一科,办公室主任刘俊文;复工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规划科,办公室主任杨志明。
  2、验收工作按照市煤炭工业局《关于2009年度市局领导和业务科室安全监管及督查检查责任分工的通知》(晋市煤局办字(2009)2号)要求,由包片领导担任验收组组长,包片科长担任副组长,组织市政府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复产(复工)验收程序开展验收工作。
  3、为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关于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意见》,精心组织、认真开展所辖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要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进行验收。
  二、复产(复工)时间
  1、全市已实现机械化开采的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和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效益十佳煤矿原则上从2009年2月1日(农历正月初七)开始按照复产程序开展复产工作。
  2、未实现机械化开采的其它所有矿井原则上从2009年2月10日(农历正月十六)起开始按照复产(复工)程序开展复产(复工)工作。
  三、复产(复工)范围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文件复工或复产验收实行分级负责的要求,确定复产(复工)范围:
  1、市级组织复产验收矿井:
  地方国有、二轻煤矿及30万吨/年(含)以上乡镇煤矿。
  2、市级组织复工验收矿井:
  全市所有基本建设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由市煤炭工业局组织复工验收。
  3、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复产验收矿井:
  30万吨/年以下乡镇煤矿,由各县(市、区)煤炭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复产验收。
  四、复产(复工)验收标准
  1、《煤矿安全规程》;
  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3、《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
  5、《晋城市地方煤矿复产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晋城市地方煤矿复工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附后)中规定的相关内容。
  五、复产(复工)验收程序
  1、煤矿企业在复产(复工)前必须按照省煤炭工业局要求,结合2009年1月6日长治会议精神,由各县(市、区)统一集中进行全员培训,培训合格,根据企业劳动组织核实企业需要的实际工作人数,并委派到矿后,煤矿企业方可进入复产(复工)前的准备工作。
  2、煤矿在申请复产(复工)前,必须制定复产(复工)整顿实施方案,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申请复产(复工)前整顿。属市级复产(复工)范围的,经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或市直有关单位初审合格后,申请市煤炭工业局审查批复;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乡镇煤矿,由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审查批复。
  3、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批准进行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方案后(整顿方案必须明确整顿责任人,整顿期间带班领导、监管人员以及整顿时限),煤矿按照批准的整顿内容进行整顿,认真进行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按照复工或复产验收标准逐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以正式文件上报主管部门,提出复产(复工)验收申请。
  4、各县(市、区)验收复产的矿井,在接到煤矿企业的复产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复产验收。验收合格,经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以及县(市、区)长签字批准后,以正式文件申请市煤炭工业局返还《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必须附有《复产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县级复产验收审核表》、《诫勉谈话卡》及《各县(市、区)委派乡镇企业职工花名证明》),待市煤炭工业局返还《煤炭生产许可证》后,由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下达同意复产文件,煤矿企业接到复产文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5、由市级组织复产验收的矿井由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及市直主管单位在接到煤矿企业的复产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经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以及县(市、区)长签字同意后(市直单位经集团公司总经理签字),以正式文件申请市煤炭工业局进行验收(申请文件必须附有《复产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县级复产验收审核表》、《诫勉谈话卡》及《各县(市、区)委派乡镇企业职工花名证明》)。市煤炭工业局接到各县(市、区)局及市直有关单位上报的复产申请后,将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统一安排复产验收工作。经市级联合验收组验收合格,由市煤炭工业局审核把关,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市煤炭工业局下达同意复产文件,并返还《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
  6、恢复建设的矿井由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及市直主管单位在接到煤矿企业的复工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经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市直单位经集团公司总经理签字),以正式文件申请市煤炭工业局进行验收(申请文件必须附有《复工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复工初验审核表》、《诫勉谈话卡》及《各县(市、区)委派乡镇企业职工花名证明》)。市煤炭工业局接到各县(市、区)局及市直有关单位上报的复工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市煤炭工业局审核把关,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市煤炭工业局下达同意复工文件后,方可恢复建设。
  六、不予复产(复工)的煤矿
  1、“六证”不全或证件过期的矿井。
  2、乡镇煤矿企业职工未经县局全员培训并委派的。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
  4、《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生产的矿井。
  5、采用放顶煤采煤方式开采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放顶煤采煤工作面新掘顺槽的审批必须按放顶煤工作面开采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6、采掘工作面支护不齐全,未按规定配置监控设备的。
  7、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超通风能力,工作面有无风、微风现象的矿井。
  8、瓦斯、产量、井下人员考勤定位“三大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矿井和未按规定进行瓦斯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的矿井。
  9、未按规定建立抽放系统、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
  10、未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突出危险性矿井。
  11、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淘汰煤电钻,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的。
  12、未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制度的矿井。
  13、2008年度未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矿井。
  14、井下机电管理混乱、存在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矿井。
  15、回采或掘进工作面设备配备不全,不能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矿井。
  16、安全专篇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批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基建、改扩建矿井。
  17、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没有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施工的,或未在省、市、县煤炭局备案的基建、改扩建矿井。
  18、没有为下井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或入井人员未配带自救器的矿井。
  19、未制定或修订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矿井;煤矿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到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备案;未按规定落实应急值班机构、制度和责任的矿井。
  20、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认真组织隐患排查认定治理上报工作的矿井。
  21、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规转包、层层承包、以包代管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齐全,持证率未达100%的;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交纳率和全员培训率未达到100%的矿井。
  22、火工品使用管理混乱,井下爆破材料库的设置或井下火工品的储存方式、储存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或30万吨/年以下矿井设有井下爆破材料库的。
  23、安全费用未足额提取,专户储存,并专款专用的矿井。
  24、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矿井企管费和矿管费(两费)的矿井,未按规定定期缴纳井下意外伤害保险的矿井。
  25、未执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十五种重大隐患之一的。
  七、具体要求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由分管县(市、区)长、集团公司总经理任组长的煤矿复产(复工)验收领导组,由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复产验收组,严格按照复产(复工)程序、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复产(复工)验收工作。
  2、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春节停产(停工)放假及节后复产(复工)工作。严格审批煤矿企业复产(复工)整顿方案,坚持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高标准、高起点、严要求,对煤矿井上、井下认真进行检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降低标准进行复产(复工)验收。凡检查不达标准的,一律不得向市煤炭工业局上报复产(复工)申请。
  3、各煤矿企业必须安排部署好放假期间的工作安排和领导带班值班工作。复产(复工)前,要及时做好复产(复工)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复产(复工)整顿方案,做好复产(复工)前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工作和全员培训等工作,确保复产(复工)顺利进行。
  4、严格安全资格准入。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安全管理人员要达到两个《指导意见》有关安全资格准入的条件。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井下从业人员要逐步达到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新招工人要按规定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作,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入井作业。
  5、各复产(复工)验收组工作人员要高度负责,认真开展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复产(复工)后造成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在验收复产(复工)时,验收组组长必须同煤矿矿长和实际控制人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记录人员必须是验收组成员,诫勉谈话内容严禁空话套话,流于形式,同时,要分别填写《晋城市复产(复工)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诫勉谈话卡》和《晋城市复产(复工)煤矿实际控制人诫勉谈话卡》。
  7、复产(复工)验收工作过程中,各级参与复产(复工)的人员必须提高认识,认清形势,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煤矿现金、礼品和有价证券。否则,一经查出,将通报全市煤炭系统,并报送煤焦领域反腐败办公室予以严肃处理。
  8、各煤矿企业要针对验收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由主要负责人作出反馈意见,并认真填写《复产(复工)验收及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反馈意见卡》,签字盖章后,将卡片返还验收工作组,由验收工作组上交复产(复工)领导组办公室存档。

  附件:1、《晋城市地方煤矿复产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
  2、《晋城市地方煤矿复工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
  3-1、《晋城市地方煤矿县级复产验收审核表》
  3-2、《晋城市地方煤矿市级复产验收审核表》
  4-1、《晋城市地方煤矿复工初验审核表》
  4-2、《晋城市地方煤矿复工验收审核表》
  5、《晋城市复产(复工)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诫勉谈话卡》
  6、《晋城市复产(复工)煤矿实际控制人诫勉谈话卡》
  7、《晋城市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及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反馈意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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