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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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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咸政办发〔2009〕19号
【发布日期】 2009-02-04
【实施日期】 2009-02-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在各级政府和商务、财政等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市家电下乡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销售逐步升温,市场秩序稳定,群众反映较好。但是还存在着进展不平衡、部分县市区重视不够、产品销售迟缓、销售操作不规范、已销售产品没有及时登录等问题,影响了家电下乡工作的整体进展。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家电下乡工作,扩大农村消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一定要从扩内需、促消费、保增长的高度,充分认识家电下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尽快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宣传,积极工作,密切配合,切实把这项惠农工作办实、办好。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信息录入和补贴审核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从即日起,凡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的有关信息,要做到随销售随录入。2月10日前将已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信息录入完毕;2月15日前将已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补贴审核信息录入完毕。
  三、各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要认真做好市场分析预测,根据市场需求,加强货源组织调供,切实做到不脱销、不断档,保证及时充足供应。要努力增加品种,让农民有多种选择。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与培训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四、各备案销售网点必须设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区(专柜),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范围;要在门店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告栏,对所有中标的产品和型号,以及门店所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的品牌型号、购买办法、补贴标准、申领途径等进行公告。凡在2月8日前仍未按要求设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区和公告栏的网点,将取消其销售资格。同时必须配备联网终端设备和操作人员,保证销售(退货)信息及时通畅传送。
  五、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中标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并及时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六、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08)195号)要求,安排落实本级的家电下乡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七、各县市区税务部门要为家电下乡产品备案销售网点申领税务发票提供方便,简化程序,主动上门服务。对不按有关规定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的网点,坚决予以查处。
  八、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配合工商和质监部门对家电下乡的市场秩序进行检查。严格制止未经核准的销售网点以家电下乡名义乱搞促销活动或误导宣传的违规行为,对存在违规销售、销售业绩差、有意误导群众或进行负面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故意不及时录入销售信息等情况的销售网点,要取消其网点资格并进行公告。
  各县市区政府家电下乡领导小组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和问题于2月20日前,书面报告市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  附件:咸阳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量各县市区排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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