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内江市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方案
为了确保我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合规、高效,推进我市恢复重建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安排意见》、《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审计、突出重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求真务实”的审计方针,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的统一领导,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效果,以及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监督的作用,促进全市灾后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审计,掌握我市灾后恢复重建总体情况,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有效,揭示恢复重建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和加强管理的建议,促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实施,向地方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三、审计原则
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要认真贯彻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原则,按照审计署“统筹安排、分级负责、把握总体、分头公告”的原则,坚持确保质量与提高效率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兼顾一般相结合、“上审下”与“同级审”相结合、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四、审计范围
对市、县(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情况,灾后恢复重建重点建设项目,对口援建盐亭县柏梓镇的资金及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审计对象
筹集、分配、拨付和使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同级相关部门;接受捐赠和恢复重建资金及物资的各类团体和事业单位;使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工程、项目、单位。必要时延伸至相关单位或个人。
六、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一) 审计的主要内容
1、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落实情况。检查重建规划的编制是否遵循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否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做到重建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相结合;检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中相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2、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检查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实行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滞留恢复重建资金的行为;检查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检查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果,促进提高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益。
3、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及决算编制情况。检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的落实情况;检查项目的设计是否规范,施工组织是否合理,监理是否到位,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中有无偷工减料等问题;检查项目工程量、材料价格、各项取费及决算编制的真实、合法性,有无高估冒算,高套定额,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
4、灾后恢复重建政策实施情况。检查与恢复重建相关的各项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关注政府的投入是否及时足额;注意发现和分析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审计建议。对群众举报特别是实名举报事项要进行筛选并分类汇总,凡可查事项要逐一查实。
5、其他需要审计或审计调查事项。
(二)审计的重点。重点关注城乡居民住房重建补助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地震造成农村中小学、卫生院危房改造资金;城市基础设施抢险及恢复重建资金;受灾仓库应急维修资金;城乡居民住房维修加固资金;对口支援盐亭县柏梓镇的资金及项目。
七、审计组织与实施
(一)统一领导。市审计局成立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各县(区)审计机关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负责本县(区)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
(二)计划管理。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按照省审计厅的统一部署,按照3年时间,随恢复重建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审计项目计划。市、县(区)审计局应统筹安排恢复重建审计、地方党政交办事项及常规审计任务,科学合理地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组织力量。市、县(区)审计局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计划安排和当地党政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在审计力量的组织上,要充分考虑省审计厅在市、县(区)审计局抽调人员等因素,整合市、县(区)审计机关的力量;对资金量小、非重点的一般项目,可委托社会审计或内部审计力量实施审计。
(四)审计分工。我市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统筹安排,实行分工负责制。在审计任务的划分上,以具体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五)审计方式。市县(区)审计局要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选择适当的审计方式。要坚持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常规审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审计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督;对灾后恢复重建重点建设项目要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方式,将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结合起来,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六)制定审计方案。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涉及面广、内容繁多,市、县(区)审计局要认真开展审前调查,针对项目特点,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注意增强方案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七)审前培训。市、县(区)审计局要积极参加省审计厅组织的灾后恢复重建业务培训;市审计局要根据审计计划和实际工作的需要,适时开展审前培训。市审计局业务科(室)负责人、县(区)审计局长、投资股长和各项目的主审都要参加培训,通过审前培训,理清审计思路,明确审计要求,熟悉审计方法。县(区)审计局根据需要开展审前培训。
(八)信息反馈。市、县(区)审计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审计成果,对重大问题要分析原因,并提出建议意见。
(九)审计公告。按照审计署“谁审计、谁负责、谁公告”的规定,市、县(区)审计局根据地方党政的要求,对审计情况按公告程序予以公告;市审计局负责汇总全市审计情况,按期上报市政府和审计厅。审计公告中要遵循谨慎原则,注意把握公告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八、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的领导。市、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市、县(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及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恢复重建政策制度及资金分配方案等,要及时抄送审计机关;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必须的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相关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审计机关的协调,互相配合抓好灾后恢复重建的监管工作。
(二)要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质量。市、县(区)政府及市级各部门要服从全市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大局,市、县(区)审计局要搞好审前调查,确定审计的目标和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全面掌握重建资金和物资在筹集、分配、拨付等环节的真实情况及使用效果,确保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正常拨付和高效使用。
(三)要严守审计的各项纪律。市、县(区)审计局和审计人员要以对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审计职责,严格遵守审计人员的八不准纪律,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圆满完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严肃查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处理。对挤占挪用恢复重建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归还;对虚报冒领恢复重建资金的,要依法予以追缴;对截留侵占恢复重建资金的,要责令如数下拨或限期归垫;对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贪污、私分恢复重建资金的,要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