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2009-2012年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2009―2012年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长春市2009―2012年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围绕中心和大局,深入落实《纲要》和《决定》,为建设繁荣、和谐、开放、美丽长春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工作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到2012年本届政府任期届满,市和县(市)、区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明显增强;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运转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全面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机制全面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备案制度不断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
——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和高效便捷、低成本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诉求得到及时反映;政府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公开;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
——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脱钩;行政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基本完善;政府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得到加强;行政效能和执法效能明显提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得到深入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的浓厚氛围和工作合力基本形成;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水平显著提高。
3. 基本原则。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和分类推进的基本原则,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二、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4. 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在改善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研究制定加快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发展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
5.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优化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能。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对事业单位进行改革。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市、区事权。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
6. 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行政审批时限、环节和流程;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逐步实现政务大厅之外无审批;建立完善行政审批定期清理制度和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7. 强化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预决算等制度,对财政资金项目实行评审,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绩效评估。认真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罚缴分离制度,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8. 增强社会自治功能。逐步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权利。加快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积极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发展。
三、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
9. 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从完善制度入手,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实现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部门的决策事项明确,决策权限清晰。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逐步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10. 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和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征求决策咨询组织意见,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11.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制度。制定长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论证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等制度;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绩效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
四、坚持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12.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遵循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并有利于法制统一;内容要具体、明确,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
13. 合理制定政府立法五年计划。本着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本届政府五年立法计划,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
14. 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积极探索和建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工作体制,逐步形成面向社会、部门参与、广泛论证、政府统筹的立法项目征集机制;逐步由部门起草向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第三人”起草转变;规章起草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政府规章通过后,要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15.建立立法后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要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五、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6. 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在继续推进市本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的同时,逐步推行县(市)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市以下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执法重心下移。
17.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定期对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清理和确认,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未经培训、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18.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用行政强制,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野蛮执法、徇私枉法等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通过明查暗访、社会评议、舆论监督、专门监督等方式,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逐步推行一般性违规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只对拒不改正者依法处罚的“三段式”执法模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听证、告知、回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等制度。
19. 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规范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活动。
20.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审查、备案等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制定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对不按程序制定或与上位法有冲突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撤销,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凡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要标注有效期。
21.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逐步建立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和绩效评估办法。认真落实《长春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加大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力度。
六、整合监督资源,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2.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要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3. 要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案件分析通报制度,对重大行政败诉案件要追究责任。
24. 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和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建立重大案件听证质证、专业性较强案件咨询论证、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讨论、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案件回访、考核评比及责任追究等制度。2010年以前,各级政府要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配齐配强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25. 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责任人依法予以追偿。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与和解制度。
26. 进一步加强专门机关的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执行监督决定。对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27. 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健全有关制度,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理顺内部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认真调查、核实市长公开电话、软环境投诉举报中心、政府法制机构掌握的违法案件线索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做出处理。
七、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促进社会和谐
28. 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机制。逐步建立矛盾防范和化解机制,防止矛盾突发和集中爆发。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依法、及时、妥善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
29.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经行政机关或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民事纠纷,要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完善人民调解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30.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完善信访制度,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对可以通过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八、贯彻执行仲裁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1. 加快推进长春仲裁事业发展。本着政府扶持、市场引导、自我发展的原则,推进长春仲裁事业快速发展。在履行经济合同时,提倡增加选择仲裁机构的条款,支持仲裁机构依法办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2. 加大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推行力度。提高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的仲裁意识。到2010年,仲裁法律知识在全市城乡得到广泛普及,仲裁法律制度在建设、房地产、金融、保险、证券、汽车、粮食深加工等领域得到全面推行。在各县(市)、区和行业组织普遍建立仲裁工作站。
33. 加强仲裁办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办案和规范仲裁行为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加强仲裁工作人员和仲裁员队伍的管理,预防和惩治“以案谋私”行为,发挥“一裁终局”、简便快捷、公平公正的优势,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切实增强仲裁的公信力。
九、加强教育培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34.建立学法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各级理论中心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依法行政的专题学习。各部门要采取措施组织和支持机关工作人员的自学和在职学习。
35.完善培训制度。制定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培训计划,通过党校、行政学院开展集中培训,举办与业务工作相关的专题培训,开展法制大讲堂、双休日干部学校等形式的日常培训。逐步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
36. 落实考核制度。探索制定长春市依法行政考核评价体系和绩效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评价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奖惩和干部任免挂钩。
37. 加强法制宣传。加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宣传,增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形成有利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浓厚氛围。
十、切实加强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38.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提高对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行的基本准则。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并层层抓好落实。
39. 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分步骤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依法行政示范点工作的指导;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40. 完善定期报告机制。市和县(市)、区政府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各部门要在年底前向本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法制部门要对定期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予以通报。建立市和县(市)、区行政首长定期听取重点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制度。
41. 完善法制队伍建设机制。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2010年前,要依法建立完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